穿越特保措施的迷雾(三)
来源:国际商报
发布时间:2004-8-4 9:38:27
【中国的应对措施】 首先,我们应要求CITA尽快对确定是否对中国纺织品与服装实施特保措施的前提条件的若干重要要素,如“同类和直接竞争产品”、“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贸易有序发展”等概念的具体含义,作进一步明确解释。 其次,在美方请求磋商时,要求美国履行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242段(a)项下的“向中国阐明在市场扰乱中原产于中国产品的作用”的义务,并进一步敦促美国对中国纺织品与服装产品的进口与美国相关产品市场扰乱之间的关系加以明确规定,并重视考察中国相关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同类和直接竞争产品生产的影响,包括对其国内价格的影响。 第三,要求美方将其产业提交的特保措施申请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告知中国利害关系方。同时,要求美方在依法保护有关商业机密信息的同时,兼顾中国利害关系方及其律师对有关信息至少应享有包括查阅权和质询权在内的知情权,以便中国利害关系方行使就“不存在市场扰乱或受调查进口不是市场扰乱的原因”提出主张和证据的权利。 第四,要求美方适当延长公众评论期,使中国利害关系方和其他关系利害方有机会收集材料和发表意见。 第五,要求美方尊重《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f)规定的,未经中国同意对同一种纺织品与服装产品不得重新实施特保措施的义务。 总之,美国对中国纺织品与服装的特保措施对中国相关产品向美国的正常出口,构成了严重的和现实的影响。积极应对美国对我国纺织品与服装产品的特别保障措施,将其不利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将是我国政府和产业未来若干年所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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