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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琴华:三良策可规避美国“337条款”


来源:锦桥纺织网     发布时间:2004-7-18 9:10:55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2003年发起了11起“337条款”调查,涉及中国企业的有4起。相对于反倾销,“337条款”更为苛刻,一旦实施也要比反倾销措施严厉得多。对于国内企业来说,应对美“337条款”已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日前,商务部产业损害局局长王琴华在商务部组织的在线讨论中,对于如何应对337条款给予了三条建议。   据介绍,“337条款”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为了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进口涉嫌侵权产品的侵害,即规定如某种进口到美国的产品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半导体芯片模板的权利,则此种行为将被视为非法,通常采取的措施为禁止被控侵权生产商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   与反倾销案件不同的是,在“337调查”中,并不需要证明美国国内产业受到了损害,而只须证明进口产品有侵权事实,而美国国内确实有相关产业即可。因此,对美国企业来说,提起“337调查”的门槛比较低,而对应诉企业来说则比反倾销应诉难度更大。目前我国已越来越多地成为美“337条款”的受害者,对于国内企业来说,应对美“337条款”已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   王琴华建议国内企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规避“337条款”:   首先,出口企业应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以OEM、ODM方式出口的外贸企业,应注意下单的外商是否拥有该产品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权利的证明文件。若外商既非权利人又无适当的授权证明文件,则应考虑法律风险,应在合同中订立任何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都应由该外商负责并赔偿己方损失的条款。   其次,在被美国厂商起诉时,我国企业应及时主动应诉。企业可委托在商标和专利权方面有特长的律师事务所,积极搜集证据,参加应诉,积极抗辩,如证明对方知识产权无效等,来争取胜诉。   此外,国内企业为避免失去美国市场的损失,可考虑支付赔偿金与美国企业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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