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十一月五日实施(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国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进程,实现棉花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在促进棉花规范、有序流通中的作用,推动商品棉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公开、公正、公平交易,根据《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棉是指不属于国家宏观调控并可由买卖双方自主确定价格水平和交易方式的棉花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商品棉上市交易中的各项行为。 第二章 交易方式和合同 第四条 交易市场采用竞卖方式和竞买方式交易商品棉。 竞卖交易方式是指卖方将拟出卖棉花的详细资料按照交易市场统一格式要求通过交易市场预先公告后在交易市场挂价,由买方自主加价,以最高买价成交后,买卖双方通过交易市场签订购销合同并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竞买交易方式指买方将需求信息资料按照交易市场统一格式要求通过交易市场预先公告后在交易市场挂价,由卖方自主减价,以最低卖价成交后,买卖双方通过交易市场签订购销合同并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五条 交易市场商品棉竞卖交易和竞买交易使用专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在交易市场成交的商品棉均由交易市场见证。 第三章 交易信息申报 第六条 交易市场鼓励所有会员单位、工作站组织商品棉通过交易市场交易或提出商品棉需求申报;交易市场鼓励产棉县以及其他具备棉花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工作站和会员单位代理商品棉交易或提出商品棉需求申报。 第七条 如卖方拟将其组织的商品棉通过交易市场交易,需将商品棉资源批号、承储仓库、质量等级、公定重量、检验单位、交货地点和方式、拟交易日期等基础资料按交易市场统一格式要求向交易市场提供。 如买方拟通过交易市场购买棉花,需将需求信息资料包括棉花质量等级、公定重量、提货地点、拟交易日期等需求信息按交易市场统一格式要求向交易市场提供。 第八条 交易市场上市交易的棉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每批棉花附有质量凭证; 2、棉花包装、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3、棉花类别、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 4、经公证检验的棉花,附有公证检验证书。 第九条 商品棉拟上市交易资料或商品棉需求信息资料提交格式由交易市场统一制定,任何卖方或买方均可直接向交易市场或各地工作站免费索取,也可通过中国棉花信息网商品棉交易专栏下载。 第十条 卖方提供的商品棉拟上市交易资料必须加盖本企业公章,并有企业负责人签字。 买方提出的商品棉需求信息资料必须加盖本企业公章,并有企业负责人签字。 第十一条 交易市场会员单位及其代理客户可通过席位直接向交易市场提交有关拟上市商品棉交易资料或商品棉需求信息资料;非交易市场会员单位可与交易市场会员单位或各地工作站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通过会员单位或各地工作站提交有关商品棉拟上市交易资料或商品棉需求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交易市场可根据均衡上市原则对卖方提出的拟交易日期进行调整,但任何交易日期的调整应事先征得卖方的同意。 交易市场根据买方提出的拟交易日期适时推出买方商品棉需求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卖方应对提供商品棉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买方应对商品棉需求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四条 交易市场在收到卖方商品棉拟上市交易资料或买方商品棉需求信息资料后1-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确定具体上市交易日期,并通知卖方或买方确认。 第十五条 交易市场于具体上市交易日期24小时前对外公布有关拟上市商品棉交易资料或商品棉需求信息资料。在交易市场对外正式公布交易资料前,卖方或买方可以对拟交易资料提出修改;正式公布交易资料后,卖方或买方不得对交易资料提出任何修改。 第十六条 在交易过程或提货过程中发现交易资料有误,如果属于提供资料错误,责任由提供方负责;如果属于交易市场数据处理错误,责任由交易市场负责。 第四章 起报价和回购价的确定 第十七条 交易市场每周一上午10点前对外公布上周竞卖交易中所有商品棉按等级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和各等级一周内成交的最高价,以及竞买交易中按等级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和各等级一周内成交的最高价。 第十八条 竞卖交易中,卖方拟上市商品棉在交易市场交易的起报价和回购价由交易市场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统一确定。 第十九条 竞卖交易中,本周拟上市交易的商品棉起报价按以下公式确定: 本周商品棉起报价=上周对应等级成交加权平均价*0.85 (系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提前公布) 第二十条 回购价是指竞卖交易中卖方可以买回的价格。其按以下公式确定: 本周商品棉回购价=上周对应等级成交最高价*0.98 (系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提前公布) 第二十一条 竞卖交易中,如果当前价格低于回购价,卖方可以决定在交易过程中回购棉花;如果当前价格已经等于或高于回购价,则卖方无权继续加价。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交易中,提出需求信息的买方在交易市场竞买棉花的起报价不得低于上周竞买交易一周成交的最高价。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交易中,如果卖方报价高于上周对应等级成交最高价格的98%,买方可以决定自主减价;如果卖方报价已经低于上周对应等级成交最高价格的98%,买方无权继续自主减价。 如果成交结果在买方自主减价范围内而买方没有自主减价,则视为成交,买方不得提出异议。 第五章 保证金、货款收付和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 参加商品棉交易的会员单位(含工作站),在参加交易前均需在交易市场指定帐户存放不少于30万元的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竞卖交易中,卖方将棉花存放在非交易市场指定仓库,且没有接受所在区域工作站监管,则交易市场在成交后从卖方预存保证金中按成交金额的5%扣划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竞卖交易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交易市场免扣卖方履约保证金: 1、卖方将棉花存放在交易市场指定仓库; 2、卖方将棉花放在非交易市场指定仓库,但接受所在区域工作站监管,并有有关工作站见证手续。 第二十七条 无论竞卖交易还是竞买交易中,交易市场均在成交后从买方预存保证金中按成交金额的5%扣划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竞买交易中,交易市场在成交后从卖方预存保证金中按成交金额的5%扣划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买卖双方方必须在交易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在交易市场签订《购销合同》,在交易后十个工作日内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款额和帐户汇给交易市场(以买方汇出凭证原件或复印件为准),否则视为买方违约。 第三十条 交易市场在收到买方货款后即开出提货单。 第三十一条 如果卖方将棉花存放在交易市场指定仓库或接受所在区域工作站监管而没有预扣履约保证金,则交易市场在收到由卖方出具并有买方签字的履约证明后,即将买方付给的棉花货款全额的95%转给卖方合同指定帐户,余下货款总额的5%作为卖方质量保证金使用。 第三十二条 如果卖方未将棉花存放在交易市场指定仓库或接受所在区域工作站监管而预扣成交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则交易市场在收到由卖方出具并有买方签字的履约证明后,即将买方付给的棉花货款全额转给卖方合同指定帐户。此时,卖方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交易市场将原预扣质量保证金全额返还给卖方,继续作为卖方保证金使用: 1、买方确认卖方已经履约并无质量异议; 2、成交后20个工作日内买方未提出异议。 第三十四条 交易市场凭买方付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将预扣履约保证金全额返还给买方,继续作为买方保证金使用。 第三十五条 交易市场按15元/吨向成交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六条 竞卖交易中,卖方提供的商品棉未成交或卖方在回购价以内回购,交易市场免收交易手续费。 竞买交易中,买方需求信息未成交或在规定范围内自主减价而结束交易,交易市场免收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七条 交易市场定期向当事会员分别提供商品棉交易及结算情况。交易市场为交易双方交易资料保密。 第三十八条 交易市场将建立信誉评级制度,鼓励会员及其代理客户诚信交易。 第六章 交易纠纷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交易市场鼓励交易双方就交易纠纷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 第四十条 交易双方对成交棉花质量存在异议并协商不成,可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解决质量纠纷: 1、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 2、向中国纤维检验局所属机构申请复验; 3、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4、申请质量仲裁。 交易市场希望交易双方在寻求其他方式解决质量纠纷前,先由交易市场进行调解。 第四十一条 交易市场委托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棉花检测机构就交易双方出现纠纷的棉花质量进行复验,并以检验结果作为质量调解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交易双方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交易市场将按照以下程序调解交易双方棉花质量纠纷: 1、买方在提货后十日内有权就卖方棉花质量问题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复验申请; 2、交易市场接到书面复验申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双方,责成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派员或授权其他人员到棉花存放现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扦样; 3、如交易双方中的一方不能到达棉花存放现场,且又没有委托授权人代为扦样监督时,交易市场指定棉花存放地所在区域工作站代表缺席一方参与扦样监督; 4、扦样完成后,双方将样品密封并签字认可,然后寄送或派员送达交易市场; 5、交易市场收到样品后即进行随机编制密码,然后送交交易市场指定第三方棉花检测机构; 6、第三方棉花检测机构于2个工作日内就棉花质量进行复验,并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交易市场; 7、交易市场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交易双方; 8、双方根据检测结果作出是否自行协商决定; 9、如买方与卖方自行协商无效,交易市场将按此检测结果作出调解决定,如属于卖方违反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交易市场则要求卖方根据质量差异情况作出相应补偿,否则将卖方质量保证金划给买方; 10、卖方交收棉花质量符合合同规定或交易双方达成质量纠纷解决方案后,交易市场即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卖方; 11、如复验结果与原验结果一致,则扦样及复验有关费用由提出方支付,否则由违约方支付。 第四十三条 交易市场就扦样以及复验有关费用作出统一的从量规定。 第四十四条 交易市场对送达样品编制密码的保密性负责。 第七章 交收、代理交收和履约监督 第四十五条 商品棉实物交收按照《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收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代办运输,并在申报车皮计划、搬倒、装运等方面提供协助,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发货。 第四十七条 实物交收过程中,所有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 买方应及时到合同载明的仓库提货。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买方仍不到卖方仓库提货的,其后发生的保管、保险等费用由买方据实承担。 第四十九条 经买方提出,交易市场可授权各地工作站为买方提供商品棉代理交收服务,包括代办运输、代为验货(检查批次、件数是否与与合同规定一致以及棉花包装是否完整)、代为提货和发货等。 第五十条 工作站代理交收各项收费标准由交易市场统一公布。 第五十一条 买方如需交易市场代理交收,须向交易市场书面提出申请和代理交收项目,并按规定向交易市场预先交纳服务费用。 第五十二条 经买方提出,交易市场按照以下程序为其代理交收: 1、根据买方要求和卖方棉花资源所在地点确定承办代理交收的工作站; 2、工作站得到交易市场授权后,即可按服务项目要求进行代理交收业务; 3、工作站派员到达棉花存放现场,确认卖方提供的棉花资源与《购销合同》规定一致。凡卖方提供的棉花资源刷唛不清、批次件数与合同规定不一致、包装不完整等,工作站应及时中止代理交收服务,并报告交易市场和棉花买方; 4、根据交易市场授权,为买方代办运输手续,代为提货和发货; 5、将代理交收完成情况书面通知交易市场; 6、买方确认收到棉花货物,并通知交易市场; 7、交易市场在收到买方确认代理交收完成后,向相应工作站及时拨付代理交收服务费。 第五十三条 工作站应对自己提供代理交收服务项目负责。工作站代理交收的棉花因批次件数与合同规定不一致、包装不完整等而给买方造成损失的,除买方通过交易市场向卖方提出索赔外,工作站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四条 除特别规定外,工作站不对代理交收的棉花质量负责。 第五十五条 经交易市场授权,工作站可对其组织的或在其区域内的通过交易市场成交的商品棉实施履约监督。 第五十六条 工作站在代理交收和履约监督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收办法》规定的交收纠纷处理程序和规定。 第八章 处罚 第五十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品棉交易中违规和禁止行为: 1、提供虚假棉花资源; 2、提供虚假文件证明; 3、实际棉花质量与所提供的质量凭证严重不符; 4、不能如期签定合同; 5、签定合同后不按期交纳货款; 6、向交易另一方收取不合理费用; 7、其他违反交易市场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出现第五十七条行为者,交易市场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交易资格直至取消交易资格的处罚,并将列入交易市场黑名单。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易市场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