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律维护权益———中国纤检局张克才副局长谈《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于8月11日发布了《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使长期以来存在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严重不足、专业纤检机构执法主体资格受到制约等问题从根本上得以解决,为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规范棉花市场秩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近日,记者(以下简称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采访了中国纤维检验局副局长张克才(以下简称张)。 记:纤检局是《条例》制定的重要机构之一,请您简单介绍一下《条例》制定的过程。 张:为解决棉花在流通领域中的质量问题,1990年中国纤维检验局就开始立项,广泛征求意见。1994年,国务院6个部委局曾联合发布《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对当时棉花掺杂使假一度猖狂的势头起到了扼制作用。但1996年《行政处罚法》实施后,规章的法律效力受到很大制约,从而严重影响了棉花质量监督的力度。而今年8月颁布实施的《条例》,其核心内容就是依法对棉花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维护棉花市场秩序,保护棉农和企业的根本利益。 记:《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张:这部法规适用的产品范围是棉花,包括籽棉和皮棉;另外,根据《条例》的规定,除棉花外,毛、绒、茧丝、麻类等其他重要天然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也比照本条例执行。 这部法规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棉花经营者和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棉花经营者包括棉花的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和国家储备棉的承储者。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包括:省级以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按《条例》的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和中国纤维检验机构在主管和组织实施开展全国棉花质量监督工作时,也是本《条例》的适用对象。 记:《条例》在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确定了哪些制度? 张:首先,《条例》建立了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制度。这项制度也是我国棉花流通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大举措。公证检验是保证棉花质量的关键,它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棉花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其次,《条例》建立了棉花质量监督制度。包括监督抽验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记:棉花经营者违反《条例》的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张:根据《条例》的规定,对棉花经营者不履行法定强制性义务的,收购棉花时最高将可能受到3万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取消棉花收购资格;加工棉花时最高将可受到10万元的处罚,情节严重还将被取消棉花加工资格;销售棉花时最高将可能受到10万元的处罚;承储国家储备棉时最高将可能受到10万元处罚,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人员还将受到降级以上的纪律处分。 记:随着我国加入WTO日期的临近,《条例》的出台对纺织行业今后的发展有什么现实意义? 张: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均通过专门的立法保护本国的纤维资源优势,使本国的纤维资源的产量优势与质量优势得到很好的结合,从而转化为经济优势。在我国,由于人为故意行为,往往造成棉花质量的下降甚至是根本性的破坏,以至于不得不从国外进口棉花,这也是我国棉花资源优势长期难以转化为经济优势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条例》实施后,在保证棉花资源的前提下,纺织企业依靠人力资源、市场资源优势和技术水平提高的同时,他们的实力就一定能充分显现出来。 记:纺织企业如何运用《条例》来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 张:过去我们在抽检棉花质量时发现,有一些纺织企业不予积极配合,敷衍了事。如中原的一家纺织企业,对掺杂使假者赔偿的10万元不仅如数返还,还赔礼道歉。究其原因是企业怕收了赔偿金,会断了今后的棉花供应渠道。今后,纺织企业的决策者特别是棉花采购者要学好《条例》,运用法律维护企业的根本利益,坚决举报、打击不法分子,以维护棉花产业和纺织行业健康、有序、持续的发展,从而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