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纺条款与利物浦规则之异同
中纺条款与利物浦规则均是棉花贸易买卖双方的格式化条款。所不同的是,中纺条款是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棉花外贸专营企业与外方部分组织和棉商签订的购棉合同条款,没有具体的仲裁条款;利物浦规则是国际化的棉花贸易条款,内容比较系统全面,仲裁是其主要部分,包括质量、重量、价格等方面的所有纠纷,均通过协会仲裁解决。具体说明: 1、规则制订者及适用范围不同。中纺条款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在1982年与美国棉花协会以及其它一些国家的棉商所签定的一项棉花贸易协议;利物浦规则是由英国利物浦棉花协会经其会员和联合会员制订,它被设计成能用于世界上任何两个国家之间的原棉买卖合约,约70-80%的国际原棉贸易是执行利物浦规则。 2、仲裁条款及实施者不同。中纺条款中没有具体的仲裁条款,只在最后一款规定,如在中国提请仲裁,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已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国的仲裁规章和程序进行。而利物浦规则的重点部分是仲裁。仲裁包括质量仲裁和技术仲裁,均由利物浦棉花协会负责实施。纠纷双方各自指定仲裁员(除非双方同意一个仲裁员足够),在英国法律下进行。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协会的质量或技术申诉委员会及董事会申诉,最后还可向伦敦高级法院申诉。如果一方不执行仲裁或申诉决定,董事们将决定把违反一方的名单列为协会“黑名单”,并同时列入有14个国家棉花协会参加的国际棉花协会合作委员会(CICCA)的“黑名单”。如果有企业与“黑名单”做生意,该企业也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包括拒绝仲裁服务、警告、指责、不超过25000英镑的罚款、暂停会员资格直至开除。1958年6月10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纽约生效,中国于1987年4月22日加入了该公约,因此,利物浦的仲裁判定书能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被强制执行。 3、质量检验及其纠纷处理方式不同。中纺条款中,品质和重量实行国家法定检验,不实行仲裁;利物浦规则的质量仲裁属民间性质,是通过协会的原棉实验室进行检测以解决纠纷。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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