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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企业间可转让配额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2005-9-23 9:40:16  

昨天正式实施的《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可以让过去几个月私下偷偷调换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的出口商们长舒一口气了。   《办法》规定,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允许转让。而今年7月20日实行的《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明确禁止许可证的转让和倒卖。这一暂行《办法》昨日同时废止。   “这说明商务部听取了我们出口企业的呼声,并作了调整。”天津北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一中介绍,有时客户下的订单可能比企业手头能出口的数量要多,企业之间互相调剂许可证也有利于降低运输成本。   但是7月施行的暂行办法杜绝出口许可证的转让和倒卖,商务部还和海关建立了实时电子数据核查,对发现的违规企业进行严格处罚。这使出口企业在接订单时往往缩手缩脚,一些企业还想出了各种倒卖许可数量的应对办法。   根据新施行的《办法》,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允许转让。地区内转让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作技术处理,跨地区转让报商务部备案并由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作技术处理。《办法》要求,受让经营者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经营者。   新《办法》的变化还体现在,原来的暂行《办法》规定临时出口许可数量以相关商品出口实绩为依据,而新《办法》规定临时出口许可数量的一定比例实行有偿招标,剩余部分按业绩分配。   与暂行办法一样,《办法》规定的统计时间范围为临时出口许可实施之前的12个月。不过,考虑到2005年出口的特殊情况,2006年可申请数量按照确定的计算公式,以2004年6月1日~2005年5月31日为统计时间范围进行计算,另加上企业2005年6月11日~12月31日应获得的可申请数量。   记者注意到,《办法》还体现了对不同地区出口企业的均衡处理:西部地区企业的出口实绩按中国海关出口统计金额的150%计算,中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的出口实绩按中国海关出口统计金额的13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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