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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5-9-23 9:37:15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今日起正式生效,7月20日开始施行的《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与暂行规定相比,《办法》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副会长曹新宇。该商会一直参与了新《办法》的制定工作。   细看条款,新《办法》的最大亮点,体现在出口许口数量分配方式的调整上。原先许可数量完全按照业绩分配,而新《办法》则采用了有偿招标和业绩分配两种方式。《办法》规定,“临时出口许可数量的一定比例实行有偿招标,剩余部分按业绩分配。业绩分配部分以相关商品出口实绩为依据。”   曹新宇对记者表示,用有偿招标的方式分配部分许可证,是《办法》的一大进步,“充分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他指出,完全按照业绩分配不尽合理,无法实现有限资源的合理利用。而招标则给了以往没有出口实绩或业绩一般的企业一个“公平的机会”。   根据商务部日前公布的《2006年纺织品出口数量第一次招标公告》,凡是2005年1月到7月在所投标类别上对全球市场有出口业绩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而原先则必须是对对口市场有出口业绩,如对欧盟出口就必须以前有过对欧盟出口的业绩记录。曹新宇称,这种调整大大扩大了竞标企业的范围,目前已有两万余家企业符合竞标要求。   《办法》还有一个重大的突破,是允许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进行转让。这与原先严格禁止转让形成了鲜明的反差。曹新宇表示,允许许可数量转让,在各企业间调剂余缺目的也是为了有效利用资源,避免不必要的浪费。但是,他郑重澄清,“调剂只在类别内部进行”,即招标获得的许可数量只能与同样是招标获得的许可相调剂,同样按业绩获得的只能与按业绩获得的许可相调剂。   曹进一步指出,转让也要遵循一定的要求和程序。如是地区内转让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做技术处理,跨地区转让报商务部备案并由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做技术处理。受让经营者则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经营者。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并非全部出口纺织品都适用《办法》。只有具备“有关国家或地区对我实行限制的纺织产品”及“双边协议规定需要临时进行数量管理的纺织产品”情形之一的商品才将纳入《管理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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