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丝类商品出口许可证申领程序的通知
来源:上海特派员办事处子站
发布时间:2004-7-8 15:22:03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调整丝类商品出口配额有偿使用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40号文件),从7月1日起,对海关税号5002、5004、5005、5006的丝类商品出口征收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费,请领证企业加凭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开具的《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专用收据》来我办领取丝类商品出口许可证。 关于领取《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专用收据》的具体方法请向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咨询(电话:010-67739326、67739216)。 商务部驻上海特办 2004年7月8日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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