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公布纺织品等配额管理的相关规定
据中国贸促会纺织行业分会提供的信息,近期,欧盟公布了关于纺织品及鞋类等产品配额管理的新规定。内容如下: 一、纺织品配额 根据欧盟理事会第487/2004号法规规定,欧盟增加了2004年5月1日后进口的纺织品配额数量,新配额水平在2004年5月1日以后生效。配额增加量以10个新成员国2000-2002年从中国进口的平均数为基础来确定。 关于从第三国进口到10个新成员国的纺织品配额的生效日期问题,如从第三国进口的纺织品在2004年5月1日前运往10个新成员国,进关日期在2004年5月1日或其后,进口商须向进口国政府管理部门申请进口授权,进口商须提供必要证据。如提单,证明货物在2004年5月1日以前装运,进口商政府管理部门据此给予进口商进口授权。此类进口授权不受欧盟的数量限制。 关于出口加工复进口纺织品配额生效日期问题,2004年5月1日前由10个新成员国出运到欧盟以外的第三国进行加工的纺织品,在2004年5月1日或其后再重新进口到原出口国,进口商将须提供出口申报等足够证据,则进口将不受欧盟的数量限制,也不需要提交进口授权。新成员国有关管理部门须将此类进口信息通知欧盟。 二、鞋类、陶瓷产品配额 根据欧盟2044/2003号法令,欧盟公布2004年5月1日欧盟扩大后自我进口鞋类、陶瓷产品配额数量。配额数量的有效期为2004年5月1日-12月31日。配额的75%分配给传统进口商,25%分配给非传统进口商。另据欧盟2004年2月6日发布的第214/2004号法令,由于配额申请数量与供给量存在差额,非传统进口商的配额申请数与实际可分配数差距很大,传统进口商的配额申请数与实际可分配数也有差距,因此,申请者只能按申请数量的一定比例得到配额。 三、欧盟对我国部分商品征收反倾销税生效日期问题 欧盟对我国反倾销商品没有过渡期,以商品的进口报关日期为准,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入关进入捷克等新成员国,则需要交纳反倾销税。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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