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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品棉贷款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时间:2004-9-3 9:16: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棉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配合国家宏观调控,保护农民利益,促进棉花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棉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从事棉花收购(含订单收购,下同)、加工(含深加工,下同)、调销(含进出口,下同)等业务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商品棉贷款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原则; (二)以销定贷、以效定贷原则; (三)区别对待、择优选贷、分类管理原则; (四)封闭管理与风险管理相统一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商品棉贷款对象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具有从事棉花收购、加工、调销经营资质的企业。 (一)供销社棉花企业(含供销社控股的棉花企业); (二)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企业; (三)改制后延续或承担农发行贷款债务的棉花企业; (四)国有农场所属的棉花企业; (五)收购加工一体的棉纺企业(贷款用途限于棉花收购、预购和调销); (六)其他棉花购销企业; (七)国务院确定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贷款种类和用途。商品棉贷款按用途划分为以下种类。开户行可根据企业的资信情况提供一种或多种贷款。 (一)收购加工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收购加工棉花的合理资金需求,包括收购价款和用于收购的必要费用以及加工棉花(含皮棉加工成棉纱以及棉籽的深加工等)的资金需求。 (二)预购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为履行收购订单而预付给棉花生产者的生产性资金需求。 (三)调销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购入棉花直接供应给用棉企业合理资金需求;用于解决借款人棉花出口、配合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和储备需要的棉花进口合理资金需求。 第六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商品棉贷款,除应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在基本存款账户下开立企业财务资金存款户、企业应付利息存款户。因融资结算等需要在他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要及时告知农发行。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农发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要在农发行开设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二)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会计、统计等政策法规,并按要求向农发行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统计、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接受并配合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三)担保贷款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四)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和风险准备金; 对第(三)、(四)项所列条件可根据企业的资信情况确定。 第七条 已改制的原农发行贷款企业(包括被整合的企业), 申请贷款除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改制时经有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资产评估; (二)改制时经评估有净资产的棉花贷款企业被整体收购的, 收购方已支付相应净资产金额的现金进行收购; (三)承担原农发行贷款企业应承担的农发行贷款债务,并负责落实全部政策性挂账贷款; (四)牵头组织整合的企业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较低。 第八条 向农发行申请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不含改制的原农发行贷款企业),申请商品棉贷款除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质良好,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 级); (二)原则上近两年连续盈利。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方式 第九条 贷款期限。收购加工贷款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1 年;预购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调销贷款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 第十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商品棉贷款时,应在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前向开户行书面申请展期,并提出贷款展期理由和还款计划。 商品棉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但能提供正当理由, 开户行可最多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最长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企业因已经销售而货款在正常结算期内尚未回笼归行而申请展期,可根据农发行认可的正常结算期办理展期。担保贷款办理展期,原担保人须同意在所展期限内继续担保;如果原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担保,须有新的担保人为其展期担保,否则,不得同意展期。 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贷款展期申请未被批准,尚未归还的贷款从贷款到期日次日起,转为逾期贷款管理。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利率政策和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贷款方式。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状况及不同贷款种类采取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申请商品棉贷款时,应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简称《借款申请书》,下同),开户行应对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书》给予必要的指导和说明。开户行需要借款申请人提供内容较多的,借款申请人应另附借款申请报告。除此之外,借款申请人还应向开户行提供能反映和表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及其他保证贷款安全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 (一)需办理保证担保贷款的,应提供保证人贷款偿还保证能力情况及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需办理抵(质)押担保贷款的,应提供抵(质)押物清单、抵 (质)押物评估价值证明材料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 (三)需提供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的,应提供证明其金额及来源等情况的资料; (四)能反映和表明借款申请人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其它资料。 初次向农发行申请借款的借款人,还应按规定进行贷款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 贷款受理与调查。开户行信贷管理部门对借款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将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申请人。贷款申请受理后,应即指定信贷人员进行调查。贷款调查人应首先审核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具备贷款条件的各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资料不完整或存有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或说明,并围绕借款申请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调查。 (一)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及其真实性。主要包括: 1、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等级及其变化状况; 2、借款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品行、业绩、能力、信誉等状况; 3、借款申请人、保证人近两年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以及所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4、已借贷款本息清偿情况,对存在逾期贷款的,分析没有按期清偿贷款本息的成因,是否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和措施。还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以及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分析其在他行借款记录及按期还本付息的情况。 (二)申请贷款的效益性。主要包括借款申请人货源是否落实,计划购进价格是否合理,销售计划是否可行,申请贷款所带来的预期经济效益如何。同时,应对借款申请人已借贷款使用效益及整个经营效益进行分析,并对其总体资产负债状况及现金流量进行测算,以判断所申请贷款按期归还的可能性。 (三)申请贷款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主要包括: 1、对办理保证担保贷款的,调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担保资格,是否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 2、对办理抵(质)押担保贷款的,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 3、对提供规定比例自有资金的,调查自有资金的真实性; 4、对提供规定比例风险准备金的,调查核实借款人风险准备金的来源渠道,分析按期到位的可能性; 5、对提供合法有效的棉花销售合同的,核实销售合同的真实性,分析合同履约的可能性及违约风险; 6、对实行授信管理的,还应调查对借款申请人核定的授信额度、授信方式及使用情况,本笔申请的贷款是否在核定的授信额度之内; 7、根据棉花市场价格现状及其走势分析,判断借款人所购棉花的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在贷款支持的价格上限或价格警戒线之内。贷款支持的价格上限或价格警戒线根据棉花供求状况、价格走势及企业信用状况确定。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应对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借款人的贷款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做出评价,明确提出能否贷款以及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方面的意见,连同相关资料递交贷款审查人。调查人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一般由开户行信贷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按规定由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审批行以下分支行要履行贷款审查职责。贷款审查人应对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申请和贷款调查人的调查意见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申请人与贷款调查人提交的有关原始资料和调查材料是否完整; (二)调查人对贷款的合规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调查认定意见是否准确; (三)调查人提出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贷款方式等意见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审查人对审查情况要提交书面审查意见,明确提出贷款与否以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意见,提交贷款审批人。审查人对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贷款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审批贷款。作出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方式、利率及限制性条款的决定。贷款审批人对贷款负决策责任。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与使用。 (一)签订《借款合同》。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开户行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对于担保贷款,要同时另行签订与借款合同相衔接的担保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应使用农发行总行统一制式的文本。合同填制要做到内容完整、要素齐全、合法有效。凡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借款合同》文本各条款未提及或不一致的,签订《借款合同》时,借贷双方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约定或更改有关条款。 (二)填写《借款借据》。借款合同签订后,由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规定填写《借款借据》,开户行信贷管理部门及时将其送交会计部门办理贷款账务处理手续。对同一借款人一次性审批、分批次发放的贷款,应分批次签订《借款合同》和填写《借款借据》。 (三)贷款使用。借款人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十八条 贷款收回。视借款人信用等级及其他资质条件的不同,对借款人实行购贷销还或按期偿还的贷款收回方式。开户行应于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前,向借款人、保证人、抵 (质)押人发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到(逾)期贷款通知书》,贷款到期及时办理收回手续;贷款尚未到期,如果借款人有还款意愿,或者开户行按照有关规定提前收回贷款,应及时办理贷款收回手续。 第五章 信贷监管 第十九条 棉花购进的信贷监管。开户行要检查借款人自有资金是否按规定足额到位。在资金使用顺序上,借款人应先使用自有资金或其他可支配资金,后使用农发行贷款。在调销和跨区收购业务中,货款结算原则上通过农发行系统内转账进行,除必要的费用外,开户行不得向借款人直接提供现金。对跨区直接收购的,借款人应在收购所在地农发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用于支取收购棉花所需要的现金,收购所在地农发行应提供提现服务,并协助开户行监督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棉花购进过程中,开户行要调查掌握购进棉花的实际品种、质量、数量、价格等情况,监督资金的正确使用。开户行应及时全面核查借款人购进入库棉花,并与所发放的贷款相核对,确保贷款按约使用。 第二十条 棉花存储的信贷监管。 (一)规范存储,妥善保管。开户行应监督企业将购进(调入) 棉花按有关规定存放,妥善保管,安全存储。对农发行贷款形成的库存应办理以农发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二)异地存储棉花的管理。对异地存储的棉花,开户行应与借款企业、受托行、代储企业签订异地棉花监管委托代理协议,以加强对异地库存棉花的有效监管。 (三)根据信贷管理台账,结合企业财务、统计、保管等各项数据,检查银企账账、账表、账据、账款是否相符。 (四)核实、清点棉花库存,按棉制品、皮棉、籽棉、棉籽、棉短绒等分品种进行清点,并与相关账表全面核对,核准库存,掌握溢库或亏库的原因,并及时调整有关账务,保证账实相符。 (五)按规定实行仓单管理。 (六)实行定期查库制度,及时反映库存增减变化动态,确保银企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棉花销售的信贷监管。棉花销售出库,借款人必须及时向农发行提供出库报告。开户行应及时据实登记台账, 核减库存,调整贷款占用形态。 第二十二条 货款回笼的信贷监管。开户行要根据借款人棉花销售货款的结算方式与结算期限,监督货款回笼归行。对逾期未回笼的,要查明原因,督促借款人采取措施清收。借款人贷款对应全部棉花销售货款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应及时采取风险补偿措施,从借款人风险准备金或处置抵(质)押物收回,属于保证担保的贷款,要及时向保证人追偿。 (一)对借款人实行贷款购贷销还收回方式的,在销货款回笼归行后,开户行要先收回贷款本息(含陈欠本息),结余部分留存企业。 (二)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按期偿还收回方式的,在销货款回笼归行后,开户行可根据借款人要求,允许并监督借款人将回笼货款在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按原定贷款用途周转使用,也可经银企双方协议按本条第一款办理。在贷款周转使用过程中,开户行仍应坚持钱棉挂钩的原则,及时据实登记棉花购进和出库数量,按照本章第十九条至二十一条之规定加强对使用过程各环节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预购贷款的信贷监管。预购贷款发放后,管户信贷员要定期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借款人是否派专人督导棉花生产者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生产。 借款人按收购订单的约定收购棉花,向开户行申请收购加工贷款时,开户行根据本管理办法和收购合同,可向借款人发放收购加工贷款,同时足额收回预购贷款。 第二十四条 对借款人(担保人)经营情况的监督。信贷人员应经常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经营情况,按季分析其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对借款人(担保人)出现影响信贷安全的经营事项,应及时提出应对策略。 第二十五条 开户行要建立联企责任制度。要根据棉花企业信用等级及企业经营情况合理安排联企信贷员,落实联企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立贷款管理责任制考核。各级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商品棉贷款管理及其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立信贷业务定期分析报告制度。 (一)各级行要按月对信贷业务情况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制订改进措施和办法,并形成书面分析报告。 (二)建立棉花市场的分析制度。开户行应通过对棉花供求状况及价格走势的分析,判断贷款的风险程度。 第二十八条 建立贷款总结评价制度。收购加工贷款在棉花年度终了,要及时进行总结。其他种类的贷款,开户行要在本息收回后,及时对贷款发放、管理及效益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形成书面总结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立商品棉贷款管理档案。 第三十条 商品棉贷款风险管理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借款人违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本办法有关条款的,开户行应当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信贷制裁。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农发行有关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及后果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农发行各省级分行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农发行总行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发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5月16日农发行总行发布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购销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农发行字〔200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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