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三)
第五章 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十九条 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提货手续的过程。 第四十条 标准仓单注销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及相应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四十一条 注销标准仓单申请的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投资者名称、交易编码、品种、等级、生产年度、类别、数量和提货仓库意向等。 投资者可根据《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中的标准仓单数量在同一品种、同一生产年份、同一类别的标准仓单里选择一个或几个指定交割仓库提取不同等级的交割棉花。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结算部根据会员申请及指定交割仓库的标准仓单情况开具《标准仓单注销表》,同时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如有剩余,开具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会员持《标准仓单注销表》到交易所交割部开具《提货通知单》。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应自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提货通知单》(原件)、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手续,包括确定运输方式、申明到站、去向、收货人,并预交各项费用。 逾期未办提货手续的,按现货提货单处理,指定交割仓库不再保证全部棉花质量符合期货标准。 第四十四条 自投资者凭《提货通知单》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出库事宜、指定运达地点并预交各种费用之日起,指定交割仓库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除新疆外的指定交割仓库:汽车、船舶十日,火车二十日;新疆指定交割仓库:汽车十日,火车四十日)发出货物的,不得再收取其后的仓储费。由于投资者变更运达地点及发货方式、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时交纳、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货物发运推迟,不受前述限制。 第四十五条 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将与所提棉花相对应的《公证检验证书》随货同行联原件一份交投资者。投资者可在货物发运前逐批核对棉花的产地、包装、批次和件数等项目,验收结果应经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双方认可。 第四十六条 因自然变异导致标准仓单品级下降或无主体品级的,仍可正常办理出库手续,投资者不得拒绝接货。 因自然变异造成品级下降未超过一个品级的,由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指定交割仓库承担变异超过一个品级以上部分的品级差价损失,差价的计算根据交易所规定的品级之间升贴水标准执行,降至四级以下部分的品级之间的差价按800元/吨执行。 因自然变异造成无主体品级的,将各品级所占比例从高品级起依次降级累计,直至累计比例大于等于80%为止,以累计终止部位的品级为结算品级,同时参照本条前款规定按此品级确定指定交割仓库和标准仓单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棉花出库过程中,发现有崩包的棉花,指定交割仓库应免费回包。 第四十八条 C1类标准仓单必须在N+1年八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办理标准仓单注销手续;C2类标准仓单必须在N+1年十二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办理标准仓单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交易所可将其标准仓单注销,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不再受理已经出库的交割棉花的质量和数量争议,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六章 争议与处理 第五十条 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与承检机构就棉花的质量、数量发生的争议,按照《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投资者与指定交割仓库之间产生交割纠纷,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在发生交割纠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申请调解并主张权利。逾期未主张权利的,交易所不对指定交割仓库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6日起施行。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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