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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二)


来源:锦桥纺织网     发布时间:2004-7-26 9:42:43  

第四章 标准仓单的流通 第二十九条 标准仓单的流通是指标准仓单的交割、转让和交易。办理抵押或质押业务的标准仓单不能流通。 第三十条 标准仓单有效期如下: C1类标准仓单的有效期至N+1年八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C2类标准仓单的有效期至N+1年十二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标准仓单交割按《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交割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标准仓单的转让是指会员自行协商买卖标准仓单的行为。 转让标准仓单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投资者的标准仓单转让须委托会员办理; (二) 达成转让意向的买卖双方会员应填写《标准仓单转让申请表》,并加盖会员单位公章; (三) 交易所对《标准仓单转让申请表》审核批准后,为买卖双方会员办理标准仓单过户和货款结算划转等手续; (四) 标准仓单转让时,买卖双方各自负担4元/吨的手续费; (五)标准仓单转让的货款划转及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传递参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交割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标准仓单交易是指交易所根据会员申请,组织会员以竞价方式买卖标准仓单的行为。 交易标准仓单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标准仓单交易由交易所根据买卖双方的申请,不定期在指定地点进行; (二) 拟进行标准仓单交易的买方或卖方,应填写《标准仓单交易申请表》; (三) 申请卖出标准仓单的会员号、交易编码、品种、等级、生产年度、类别、标准仓单数量等应与实际持有标准仓单一致,卖出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实际持有标准仓单数量;已经办理抵押或质押业务的标准仓单必须撤销抵押或质押后才能用于标准仓单交易; (四) 申请买入标准仓单的,结算准备金帐户内应至少预留拟买入标准仓单价值20%的货币资金; (五) 交易所根据会员申请情况,确定交易日期,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有关媒体发布公告; (六) 标准仓单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最小变动价位为2元/吨,成交后,买卖双方各自负担4元/吨的手续费; (七) 标准仓单交易须由会员办理。会员单位的出市代表有权参与标准仓单的交易,非出市代表应出具会员单位的授权证明。 因违约原因导致的标准仓单征购或竞卖适用于标准仓单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标准仓单交易流程如下: (一) 竞价开始前宣读标准仓单交易的有关事项; (二) 竞价交易按先买后卖和提交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 (三) 竞价交易开始后,由主持人逐笔组织交易;每笔交易由申报起点价开始,递增或递减报价; (四) 对于买入申请,卖方如接受主持人报出的价位,应确认应价并报出数量;应价的数量之和超过该笔竞价总数量的,由交易主持人继续向下调整价位;应价的数量之和不超过该笔竞价总数量的,即按该价位成交;未成交部分返回到前一个价位,按数量大小顺序成交,同数量的按应价的时间先后顺序成交; (五) 对于卖出申请,买方如接受主持人报出的价位,应确认应价并报出数量。应价的数量之和超过该笔竞价总数量的,由交易主持人继续向上调整价位;应价的数量之和不超过该笔竞价总数量的,即按该价位成交;未成交部分返回到前一个价位,按数量大小顺序成交,同数量的按应价的时间先后顺序成交; (六) 当主持人报出新价位后,三次无人应价的,退回到前一个价位,按数量大小成交;同数量的按应价的时间先后顺序成交; (七) 如主持人按申报起点价格报价后,三次无人应价的,即撤销此笔交易; (八) 一旦成交,签订《标准仓单交易成交协议》,该协议由买卖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自《标准仓单交易成交协议》生效之日起第三个交易日(含生效日)为标准仓单交易的交割日(以下简称交割日)。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买卖双方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标准仓单过户和货款结算划转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 会员或投资者买入标准仓单的数量应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交割细则》中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交割日,如买方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之前备足货款,卖方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交付标准仓单,视为违约。发生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标准仓单价值(成交价格×交易单位×违约数量)20%的违约金。如双方同时违约,交易所对双方各处以违约标准仓单价值5%的罚款,划入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帐户。 第三十八条 会员进行标准仓单的转让和交易,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 虚假转让和交易; (2) 内幕转让和交易; (3) 故意哄抬或压低价格; (4) 利用标准仓单转让和交易影响棉花期货价格; (5) 故意违约。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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