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交割细则(三)
第五章 期货转现货 第二十七条 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之间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变期货部位为现货部位的交易。 第二十八条 达成期转现协议的双方共同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仓按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现货的买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多头部位,现货的卖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空头部位)。同时双方按达成的现货买卖协议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种类相同、数量相当的现货交换。 第二十九条 期转现流程: (一) 期货合约自上市之日起到该合约最后交易日期间,均可进行期转现。 (二)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按规定填写《期货转现货协议表》后,在每个交易日的下午14时之前到交易所办理期转现审批手续。 (三)交易所批准后,期转现的买卖双方持有的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批准日的下午15时之后,按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平仓。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应当在审批日合约价格限制的范围内。 (四)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可由交易所进行货款划转。 1、买方填报《期货转现货协议表》前应当有20%以上的货款,货款不足的不予批准或办理。 2、《期货转现货协议表》批准后的下一交易日,买卖双方于下午14时之前到交易所办理有关手续。仓单的传递和货款的划转参照本细则第九条执行。 3、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卖方投资者向买方投资者按照双方商定的交货价格开具,具体办法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买卖双方持有的头寸平仓后,办理标准仓单过户手续时,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或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由交易所按照买卖双方达成的交货价格代扣违约方违约部分20%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五)用标准仓单以外符合期货合约规定的现货进行期转现时,应当提供相关现货买卖协议和拥有货物的合法凭证。 (六)用标准仓单以外的货物进行期转现,货物交收和货款划转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由此产生的纠纷自行解决,交易所对此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所适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标准仓单期转现的手续费买卖双方各自负担4元/吨。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发现会员或投资者在期转现中弄虚作假的,不予批准,并可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交割违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计算买、卖双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当预留合约价值3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当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当交货款 -已交货款)÷(1-30%)÷(交割结算价)÷交易单位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交割违约的,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上午10时30分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应当在当日上午11时30分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递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三十五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5%的违约金,再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 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任选如下一项措施: 1、 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2、继续交割:交易所在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征购失败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二) 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任选如下一项措施: 1、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2、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竞卖失败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第三十六条 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5%,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75%。 第三十七条 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三十九条 按本细则规定出现终止交割情形时,交易所的担保责任了结。 第四十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故意违约的,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4年7月16日起施行。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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