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期货会议]期货交易规则
(1)、保证金制度: 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至10%)缴纳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这就是保证金制度,所交纳的资金就是保证金。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是分级进行的,分为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和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即分为会员保证金和客户保证金。保证金应以货币资金缴纳,以上市流通国库券、标准仓单折抵期货保证金,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客户保证金的收取比例由期货经纪公司规定,但不得低于交易所对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该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期货经纪公司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2)、每日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的结算,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的。期货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为“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即交易所对其会员进行结算,期货经纪公司对其客户进行结算。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交易结算后,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期货经纪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及时通知客户。若在结算时,该会员(或客户)的保证金不足,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应立即向会员(或客户)发出追缴保证金通知,会员(或客户)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追加保证金。 (3)、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时,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或者当会员或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而对违规者的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制度。 (4)、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的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每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涨跌停板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减缓、抑制一些突发性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期货价格的冲击而造成的狂涨暴跌,减缓每一交易日的价格波动,也将交易所、会员、客户的损失控制在相对较小的范围之内。而且由于这一制度能够锁定会员和客户每一交易日所持有合约的最大盈亏,为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创造了条件。因为向会员和客户收取的保证金数额只要大于在涨跌幅度内可能发生的亏损数额,就能够保证当日期货价格波动达到涨跌停板时也不会出现透支情况。 涨跌停板制度规定的每日价格最大涨跌幅度,是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一般有百分比和固定数量两种形式)。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加减允许的最大涨跌幅即为该合约当日价格的涨跌上下限,即涨停板和跌停板。 涨跌停板有交易期间的涨跌停板和收市时的涨跌停板。在交易期间的涨跌停板,一般停板价位可以打开,当然也有收盘量一直封停板的情况。当某个上市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原则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出现涨跌停板时,交易所可以采取措施控制风险,比如提高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等。 (5)、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期货交易所为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实行限制的制度。超过限额,交易所规定可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比例。 交易所根据不同的期货合约、不同的交易阶段制定持仓限额制度,从而减少市场风险产生的可能性。交易所按照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3个阶段依次对持仓数额进行限制。交易所一般规定,在一般月份一个会员对某种期货合约的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该合约持仓总量的15%;距交割月越近,会员和客户的持仓量越小,以防止合约到期日实物交割量过大而引起的大面积交割违约风险。 (6)、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 当会员或客户的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需通过经纪会员报告。 通过实施大户报告制度,可以使交易所对持仓量较大的会员或客户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对于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有积极作用。同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改变要求报告的持仓水平。 (7)、风险准备金制度: 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从自己收取的会员交易手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确保交易所担保履约的备付金的制度。 (8)、交割制度: 商品期货交易的了结(即平仓)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对冲平仓;二是实物交割。实物交割就是用实物交收的方式来履行期货交易的责任。因此,期货交割是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双方于合约到期时,对各自持有的到期未平仓合约按交易所的规定履行实物交割,了结其期货交易的行为。 尽管实物交割在期货合约总量中占的比例很小,然而正是实物交割和这种潜在可能性,使得期货价格变动与相关现货价格变动具有同步性,并随着合约到期日的临近而逐步趋近。实物交割就其性质来说是一种现货交易行为,但在期货交易中发生的实物交割则是期货交易的延续,它处于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交接点,是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所以,期货交易中的实物交割是期货市场存在的基础,是期货市场两大经济功能发挥的根本前提。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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