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交易市场商品棉提前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交易商: 经公示征求意见,《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提前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商品棉交割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交易市场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提前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提前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为交易商提供服务,方便买方交易商特别是直接用棉企业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系统自主选择符合其需要的商品棉并及早提货,方便卖方交易商及早收到货款,根据《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以下简称《交割办法》)及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提前交割是指持有当月“买邀约”的买方和持有“卖邀约”的卖方在最后交易日前进行交割的行为。为满足买方交易商的用棉需要,买方交易商可以在《交割办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自助配对交割系统自主选择所需棉花。 第三条 参与提前交割的卖方交易商必须将存入交易市场指定仓库的棉花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公证检验、取得公检证书和生成《仓单》,符合交割条件。 第四条 交易市场将最后交易日由原定的每月15日(遇节假日提前)调整为每月21日(遇节假日提前),交割日不变。 第五条 自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当月21日(遇节假日提前)止,交易市场于交易日10:45-11:30将卖方交易商提供并经交易市场审核的拟用于当月交割的棉花通过自助配对交割系统公开发布(含产地、等级、提货仓库等资料),供所有交易商浏览,但只有已申请提前交割的买方交易商才能自主选择所需棉花。卖方交易商可以在自助配对交割系统“备注”栏提出一定的优惠条件供买方交易商选择时参考。 第六条 同一交易日,交易市场按下列原则确定多家买方交易商对同一批棉花的优先选择权: 1、参与当月交割的棉花,按买方交易商该品种“买邀约”加权平均价格高者优先; 2、当月该品种“买邀约”加权平均价格相同时,按买方交易商订货数量大者优先; 3、“买邀约”加权平均价格和订货数量相同时,按买方交易商选择时间早者优先。 如买方交易商对当日交易市场提供的卖方资源部分选择或没有选择,可于下一日继续通过自助配对交割系统自主选择所需棉花。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交易市场将把卖方交易商提供的拟用于当月交割的棉花资源通过自助配对交割系统公布: (一)交易市场已收到卖方交易商提供的《仓单》和对应的公检证书; (二)卖方交易商书面确认用于当月交割的具体批次(具体数量由卖方交易商自行确定,但不高于“卖邀约”数量)。 第八条 至迟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市场每日接受买方交易商当月品种提前交割书面申请。买方交易商在提前交割申请中应清楚表明其拟提前交割的棉花数量和成交价格。 第九条 交易市场于每日17:00前对当日15:00前收到的买方交易商提前交割申请完成审核和通知。超过当日15:00买方交易商提交的提前交割申请将于第二天完成审核和通知。 第十条 自助配对交割系统闭市后,凡选定具体交割批次棉花的买方交易商须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7:00前将相应货款汇至交易市场指定账户。买方交易商货款到账后交易市场即为其办理提货手续,并在电子撮合交易系统上做提前交割处理,相应释放买卖双方交易保证金,调减订货量。买方凭交易市场出具的提货手续到约定仓库提货。 凡通过自助配对交割系统选定所需棉花的买方交易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付款的,视为买方交易商违约,按《交割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买方交易商货款到账后,交易市场在2个工作日内将卖方货款按其成交金额的80%预付给卖方。 第十二条 鉴于提前交割为买方交易商自愿选择,无论提货仓库远近,卖方不对买方补偿运费。 第十三条 参与提前交割的买卖交易商实际替代交割棉花价格扣补执行当月公布的等级差率标准,并在交割日进行货款二次结算,实际交割数量与成交数量之间的短溢部分按照当月该品种成交的加权平均价进行扣补。交易市场于交割日前按有关规定向买卖双方出具货款计算表,作为买卖双方交割货款的结算依据。 交易市场收到卖方按货款计算表出具的增值税票后,即将货款的余款付给卖方;买方实际货款与成交金额之间的差额通过保证金扣补。 第十四条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仍持有“买邀约”和“卖邀约”的交易商,将由交易市场按《交割办法》有关原则进行配对交割。 第十五条 提前交割费用执行《交割办法》规定的标准,即按30元/吨分别向买卖方交易商收取。 第十六条 买方交易商自主选择到所需棉花后,交易市场保证买方交易商货款到账后次日办理完成提货手续,确保买方能够及时提货,逾期交易市场将给予买方交易商每日货款总额0.01%的补偿。 未按第十一条规定时间付给卖方货款,交易市场按贷款基本利率贴息给卖方。 第十七条 其他月份如申请提前交割,原则上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以上未作规定的,按正常交割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04年7月商品棉交割起试行。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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