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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棉交割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中国棉花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4-3-15 9:39:34  

各交易商: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自2002年12月12日开始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截至2004年2月,已累计完成实物交割10万多吨,交易商基本满意。但是,2003年度新棉上市以后,特别是2004年以来,卖方交易商不能按时提供资源、买方交易商不能按时付款的情况屡有发生,给交易市场交割配对、结算以及后续“仓单质押”等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同时也损害了部分交易商的利益。为使交割配对和结算工作按时完成,维护买卖双方交易商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并公示征求交易商意见,交易市场决定对卖方交易商提供资源和买方付款的最后期限进行调整,同时明确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后交易日前5个工作日以前,有当月卖出邀约的交易商应将符合交割条件的并不低于卖出邀约数量的《商品棉仓单》原件和对应的《公证检验证书》送达交易市场仓库监管部;如卖方交易商拟用“仓单质押”商品棉交割,应于最后交易日前5个工作日以前向交易市场仓单质押部提出书面申请,经仓单质押部确认后,视同《商品棉仓单》送达仓库监管部。 二、自最后交易日前5个工作日起,有当月卖出邀约但未将与卖出邀约数量相当的《商品棉仓单》原件和对应的《公证检验证书》送达仓库监管部的交易商,应自行转让部分或全部卖出邀约,直至与提供的《商品棉仓单》数量相符。 三、自最后交易日前3个工作日起,交易市场有权对当月有卖出邀约,但未将与卖出邀约数量相当的《商品棉仓单》原件和对应的《公证检验证书》送达仓库监管部的交易商的部分或全部卖出邀约代为转让,直至卖出邀约数量与提供的《商品棉仓单》数量一致,代为转让产生的盈亏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四、卖方交易商在提供《商品棉仓单》原件和对应的《公证检验证书》后,如继续扩大卖出邀约数量,须在成交次日向交易市场提供相应数量的《商品棉仓单》原件和对应的《公证检验证书》,否则,交易市场有权代为转让超出《商品棉仓单》数量部分的卖出邀约,代为转让产生的盈亏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五、最后交易日下午5:00前,卖方交易商用于当月交割的《商品棉仓单》原件和对应的《公证检验证书》仍未送达交易市场的,视为卖方违约,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处理。 六、买方交易商须至迟于最后交易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按成交金额付清全部货款。需要办理买方仓单质押的交易商应在每月10日前向交易市场仓单质押部提出申请,得到确认并按时付清货款差额的,视同买方已付货款。凡超出规定时间的,视为买方违约,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第五十二条处理。 七、交易市场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C座12层,邮政编码:100032;仓库监管部电话:010-88086616、88087044,传真:010-88087069;仓单质押部电话:010-88086744、88087029,传真:010-88087040。 八、本规定自2004年4月商品棉交割起执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与以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请予认真执行。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二ΟΟ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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