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棉参与电子撮合交易替代交割的说明
编者按 近期,一些交易商就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允许进口棉替代交割提出异议,一些交易商来函来电表示关注、疑惑和担心。对此,本网特请交易市场有关人士说明如下: 一、交易市场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商品棉规范交易 自1999年成立以来,交易市场接受国家宏观调任务,累计抛售国家政策性棉花(包括储备棉、出疆棉、98年度前老商品棉)380多万吨,成交金额超过400亿元,在弥补棉花供需缺口、稳定棉花价格、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此基础上,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商品棉规范交易,并于2002年12月12日起推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截至2004年3月5日,电子撮合交易商数量接近400家,成交量超过126万吨,实物交割超过10万吨,电子撮合交易以其交易规范、交割方便、质量和履约保证、资金安全和能够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等特点收到越来越多涉棉企业的密切关注和积极参与,国际棉花界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取得这样的成绩,离不开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引导和大力支持,离不开广大交易商的积极参与,交易市场对此十分珍惜。交易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买卖双方的利益,既是广大交易商的需要,更是交易市场作为一个交易平台的立足之本。交易市场在处理有关交易和交割问题时始终坚持这一原则。 二、进口棉参与交割符合交易市场制定的交易规则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办法》第九条规定:“参与交割的细绒棉质量须符合‘GB1103-1999棉花细绒棉’国家标准,并在交易市场指定仓库交割”;第三十七条规定:“交易市场委托中国纤维检验局对存放于指定仓库的拟通过交易市场上市交易的商品棉实施公证检验,并出具相应的检验证书,货款按检验证书出具的检验结果结算”。以上规定清楚表明,交易市场电子撮合交易交割棉花的质量和结算依据是国家有关纤维检验机构出具的公证检验证书,而检验的标准是依据‘GB1103-1999棉花细绒棉’国家标准,因此,只要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过公证检验的棉花就符合交易市场有关交易和交割的规定。目前,所有参与交割的进口棉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按照‘GB1103-1999棉花细绒棉’国家标准组织的公证检验,因此,进口棉参与交割是符合交易市场有关交割规定的。如果交易商对于公检结果存在异议,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复检,交易市场将按照复检结果作为货款结算依据。 棉花作为大宗农产品,受品种、区域、温度、湿度、光照、土壤、采摘时间、采摘方式、轧花工艺等多种因素影响,皮棉的外在表现和内在质量存在差异是正常的,为了便于流通,不同国家就反映棉花内在质量的主要指标制订了不同的国家标准。我国现行的‘GB1103-1999棉花细绒棉’国家标准是在1972年细绒棉国家标准(试行)基础上修订形成的,是国家法定标准,包括交易市场在内的所有在中国境内经营棉花的企业都必须执行法定标准,中国境内流通的所有棉花,不管是国产棉还是进口棉,不管是新疆棉、长江流域棉花还是黄河流域棉花,都必须执行这个标准,这是无庸置疑的。交易市场根据电子撮合交易的特点,将参与电子撮合交易交割的棉花统一在现行的国家标准下是符合实际的,也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中国纤维检验局对进口棉的公检在检验程序上有严格的规定。目前,部分交易商存在一种模糊认识,不清楚为何进口棉商检符合标准而经公检后却“降级”?我们认为,这是将国外棉花标准尤其是美国棉花标准与我国棉花标准简单类比造成的,实际上我国目前的棉花标准与国外的棉花标准体系不同。美国棉花GM级并不等于中国的1级,美国棉花的SM级也并不等于中国的2级,正因为如此,才需要用我国的国家标准去统一交割棉花的质量。 目前,有的交易商把近期的交易行情波动原因简单归结为用进口棉交割,这是不符合实际的。事实上,早在几个月前,交易市场就有进口棉用于交割,一些纺织企业如江苏裕纶纺织有限公司使用后反映很好,提出下次交割时还要求配给进口棉。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推进我国商品棉规范交易为己任,我们将继续本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倾听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不断完善交易和交割规则。 在此,交易市场也提醒各交易商,要把握交易办法和交易规则,掌握电子撮合交易业务特点和操作方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在棉花价格波动情况下,更应该谨慎操作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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