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又向我第35类纺织品发难
日前,欧盟委员会发布立案公告: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第35类纺织品“染色或印花合成纤维长丝织物和其他聚酯长丝织物,即聚酯变形长丝含量超过85%,通常用于生产服装的成品聚酯变形长丝服装面料”,进行反倾销调查。据专家介绍,这是自今年年初欧洲服装纺织品协会提出请求对中国纺织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的申诉失败以后,欧盟服装纺织行业协会第二次试图限制中国纺织品出口。 记者从省外经贸厅公平贸易局了解到,本案的调查期为2003年4月1日到2004年3月31日,凡在此期间对欧盟出口上述产品的企业均为涉案企业,有资格参加应诉。调查期内我省对欧盟上述产品的出口金额为3.48亿美元,占全国总涉案金额的77.9%;出口企业多达600多家,重点涉案地区为绍兴、杭州、宁波。 据了解,该反倾销调查的申诉方是一名叫“AIUFFASS”的组织,欧盟出产的涤纶服装布料,大部分由该组织代表的生产商制造。“AIUFFASS”提出申诉的理由是,源自中国大陆的涤纶服装布料在欧盟进行倾销,输入数量不断增加,市场的占有率也节节上升,对欧盟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和出口非洲、南美和中东市场相比,纺织品出口欧盟市场的平均利润率一般较高。据了解,目前我省相当一部分纺织品出口企业已经把欧盟当作拓展的目标市场。 据省外经贸厅有关人士介绍,目前集中的焦点在非市场经济规定和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问题上。根据1998年4月27日修订的《欧盟第905/98号指令》,市场经济地位不是自动给予的,需要应诉企业主动申请并举证,并由欧盟委员会在个案处理的基础上审查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待遇。根据修正案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给予市场经济地位待遇,企业可享受根据其国内价值或成本确定其正常价格的待遇。我省企业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积极主动申请并举证,以期取得市场经济地位。 按照欧盟的日程表,2004年7月27日前,我省有关纺织品出口企业应递交调查问卷,申请举行听证会;9月17日前,欧盟委员会将对被核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做出是否给予申请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裁决;2005年3月17日前,作出是否倾销初裁,并且自作出初裁之日起,开始实施临时措施;2005年6月17日前,作出是否倾销终裁。 据了解,在本案的预警阶段,省外经贸厅已经多次向涉案地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企业通报了相关情况。在申诉方提出立案申请后,先后在主涉案区绍兴市和绍兴县召开了预警工作会议。至日前,对外应诉工作已经正式展开。据了解,目前我省纺织企业应诉积极,已经有相当一批企业展开了应诉工作。 又讯 从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了解到,欧盟对来自我国的第35类纺织品提出反倾销,现在应诉的企业大部分来自浙江省。 据了解,企业对欧盟反倾销应诉以后,通常会将有关情况向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通报。据该商会的有关人员介绍,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60多家企业已经开展了应诉工作,主要来自浙江和江苏两省。 据介绍,在这60多家企业中,江苏应诉企业有十多家,将近总数三分之二的应诉企业是浙江企业。这位人士表示,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将继续收集有关资料,总的应诉情况将在下周公布。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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