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韩自由贸易协议纺织品零关税草案公布
根据美国贸易代表署(USTR)于2007年5月24日公布的美国与韩国自由贸易协议(FTA)草案内容,其中大部分韩国纺织与成衣产品,在双方协议正式生效即可马上享受零关税优惠,而多数敏感产品则以10年方式逐步减让关税,预期美韩FTA恐将助长中国大陆纺织品经由韩国违规转运输销美国。 美国与韩国于2007年4月1日完成长达10个月的FTA咨商,布什总统并于次日向美国国会表达签署美韩FTA意愿,而历经约2个月,美国行政部门终于公布了美韩FTA的条文内容草案,该协议仍需经美国与韩国两国分别立法通过方得正式生效。协议草案内容提供大部分纺织与成衣产品,于协议生效的首日立即适用零关税的优惠待遇;而敏感纺织产品则以逐年减让关税方式,最多年限为第10年才适用零关税。 美韩双方协议针对各项产品订定适用关税减让步骤,依所属税则号码归属A-K等11项的减让阶段。例如,归属美国海关税则号码(HTS)6109.10.00的韩国棉质针织T恤产品,其正常贸易关系(NTR)关税税率为16.5%,适用10年方式减让关税(减让阶段G),故协议生效第1年调减税率1.65%,第2至第10年的9年期分别各调减1.65%至零关税,其它适用减让阶段G的产品尚有棉质梭织裤(包括牛仔裤)与棉质针织衬衫等产品;归属美国海关税则号码(HTS)6205.20.20的韩国男用棉质梭织衬衫产品,其正常贸易关系(NTR)关税税率为19.7%,适用5年方式减让关税(减让阶段D),故协议生效后的第1至第5年每年调减税率3.94%至零关税;而未获立即零关税优惠的产品尚有聚酯短纤维、聚酯长纤纱以及聚酯长/短纤布匹等敏感产品,该等产品关税均逐年调降。 虽然各界认为美韩FTA是最复杂的协议,但其所含括的原产地规定却相对地较为简单,是采用“yarn forward”规定,即要求需使用美国及(或)韩国的纱或布料制成方可享关税优惠待遇,其中成衣内里规范必须为美国或韩国产制,但是不像中美洲自由贸易协议(CAFTA-DR)附带其它特殊条件,例如:并未规范缝纫线、窄幅弹性布与口袋布都需使用美国或南韩制,方可适用免税规定。 由于韩国纺织产业结构极为完整,所以限用美韩原料的原产地规定,将不会造成韩国成衣出口商适用关税优惠的困扰,协议中缺乏以下两项规定,可能局限优惠关税的适用:1.原产地累积规定。协议中未规范此条款,即未允许使用美国其它自由贸易伙伴的原料可以适用关税优惠待遇,例如墨西哥制的纱或布料。2.关税优惠限额规定(TPL)。协议未涵括一定的限额数,以提供未符合FTA严格原产地规定,但符合一般原产地规定的产品关税优惠待遇。 协议包括短缺原料规定,允许两国无法充分供应的原料,进口商可申请增列短缺原料调查,经核准使用该原料的产品,进口适用免税规定将受配额限制。包括纺织品防卫条款,允许于输美免税产品激增对美国国内产业产生损害时,可以启动防卫条款调查,倘调查结果显示造成实质损害或威胁,得以恢复课征关税或提高关税。包含严格的海关合作与查访执行小组规定,借以阻止中国大陆与韩国因地缘接近,中国大陆纺品可能迂回借道韩国输美所衍生的违规转运情事。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