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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美货物小心踏入“337条款”雷区


来源:国际商报     发布时间:2007-5-16 12:41:33  

近日,厦门海沧检验检疫局在对一批自美国退运的塑料餐具进行退货调查时,了解到该批货物是因产品涉嫌侵犯美国“337条款”有关专利权,被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普遍排除令而遭退运,且该类产品今后将不得进入美国市场。检验检疫专家提醒外经贸企业,输美产品一定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否则得不偿失。 一家遭禁可能殃及同行 所谓“337条款”,指的是任何向美国出口的产品,若涉及侵犯美国在先的知识产权,美国的专利及商标所有人,即可依据1930年美国海关法第337条款,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递交“申请书”来保护自己的各项权利,而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及商业秘密等不受进口商品的侵害。 业内人士介绍,该条款的核心在于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产品一旦被认定侵权,ITC会依据“337条款”规定发布“停止令”或“排除令”。涉案产品无论是来自源头生产厂家还是来自其他分销商,将一律禁止进入美国市场,进入的也将被停止销售。更惨重的是,“337调查”发出的是“永久排斥令”,不仅被“排斥”,企业相关产品将可能被永久禁止进入美国,而且该国同行业的同类商品也可能永远无法进入美国市场。因此,一家企业产品被禁受损的不只是这家企业,可能将殃及全国同行业。 “337调查”门槛低危害大 据了解,“337调查”门槛较低,申请立案更为容易,正逐渐成为美国公司对付外国公司的一个强有力的法律工具,最近几年大量针对中国公司的“337条款”诉讼案件更加证实了这一点。 与反倾销调查相比,反倾销调查的判定依据是进口产品是否以低于正常价格销售及能否对美国产业造成伤害;而在“337调查”中,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伤害并不作为判定违法的依据,控方只要能证明进口产品有侵权事实,而美国国内确实有相关产业即可定罪。与提起专利诉讼相比,在美国联邦法院的专利诉讼案件一般要几年才能有结果,而大多数“337条款”案件必须在不到12个月内结案。 企业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年,我国出口到美国的商品,主要包括纺织品、服装、鞋、玩具、家用电器和箱包等。在这些工业制成品中,有很大部分缺乏自主知识产权,而是通过仿制或进行贴牌生产(OEM),这就很容易被美国企业根据“337条款”申诉侵权。此次被退运的产品就系国外客户来料加工的订单。 因此,要免受“337条款”影响,最重要的是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提高专利申请意识。对没有专利的产品停止出口;对已经侵权的产品进行重新设计,申请新的专利再出口。 专家提醒,外经贸企业要善于学习并利用“337条款”来保护自己。应事先进行调查,避免侵权。尤其是以ODM(原始设计生产)、OEM(贴牌生产)方式出口的外贸企业,应注意下单的企业是否拥有该产品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权利的证明文件,在合同要签定有关条款,将可能侵权的风险责任转移给下单的公司。同时,企业若被提起“337条款”诉讼,如果不应诉,就意味着败诉,意味着企业将长期失去在美国的出口市场。按照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程序,如果美国权利人向行政法官提交动议,我国的涉案企业只有6个工作日的时间提出反对意见。所以,需要及时认真地考虑是否做出答辩。千万不可将该调查置之不理,也不要冒险地指望同样被列为侵权人的其他公司来出面答辩。应立即联络熟悉此项业务的律师,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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