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省经贸委了解到,为推进印染行业转型,省经贸委、省环保厅联合制定《福建省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各设区市经贸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将于2013年10月31日前把符合《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按《福建省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要求报省经贸委。
据了解,申请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工消费〔2010〕第93号)有关规定要求;不得使用或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中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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