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愈是不景气,贸易保护主义倾向越明显。当前具有一定价格优势的中国化纤产品更是未能幸免。
反倾销是最常用手段
2009年初以来中国化纤产品遭遇大量反倾销案例。仅举几例:
1月23日应南非国际贸易服务申请,南非对原产于中国的合成纤维短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月23日印度对原产于中国、泰国、越南的全取向丝、全拉伸丝、纺丝拉伸丝、涤纶扁平丝作出反倾销初裁;2月6日巴基斯坦对原产或进口自中国的聚酯纤维作出反倾销初裁;3月2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对原产于中国的锦纶帘子布反倾销日落复审案发布事实披露;3月16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奥地利、中国台湾等6个国家(地区)的人棉纤维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时间定为6个月。
印度特保措施可能被效仿
反倾销并不是贸易保护的惟一方式,由于反倾销调查的时间较长,一些国家转而考虑采取调查程序较短的特殊保障(简称“特保”)措施。以印度为例,在仅仅1个月内向中国发起的特保调查就有3、4起。这种大规模特保调查恐被其他国家模仿利用。
2月6日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局对原产于中国的锦纶帘子布发起特殊保障措施调查。鉴于印度目前正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并已经在进行日落复审有关程序,印度保障措施局特意在立案公告中声明,法律并不禁止在征收反倾销税的同时征收保障措施税。
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近年来我国化纤业应对贸易保护实践看,最薄弱环节仍然是未能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即使有企业应诉也只是零星几家。
因此企业首先应该增强自身的维权意识和贸易预警意识。在接到反倾销调查通知后,应该做好充分的应诉准备,而不是消极地等待制裁。
以反倾销案件为例,市场经济地位确立尤为重要。按照欧盟要求,如果被提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内企业希望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必须证明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造和销售产品。这又是我国化纤企业在应对中的1个薄弱环节,因为很多企业反倾销会计工作往往不过关。会计不仅要对企业自身经济活动有清晰把握,还应该熟悉国际反倾销法对会计不同项目标准、范围的界定,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及时、准确地提交各种资料。企业还应该建立成本费用核算的反倾销导向,细化材料成本核算、细化期间费用的核算。
此外应该依靠行业协会平台。从以往经验可以看出,行业协会在组织和协助国内企业加强反倾销申诉和应诉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而对于某些技术限制,企业则可通过创新工艺和升级设备跨过可能的技术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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