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号:113(RE-2010)/2009-14
新德里,2012年5月4日

主题:允许棉花出口登记(关税号5201和5203)
  1.根据1992年外贸法案第五章以及2009-14外贸政策的规定,中央政府撤销2012年3月12日发布的106(RE-2010)/2009-14号公告中的第四条规定,允许关税号为5201及5203的棉花出口,即日起生效。
  2.申请出口登记需注意以下事项:
  (1)出口登记证由印度外贸总局(DGFT)在艾哈迈达巴德、班加罗尔、金奈、CLA新德里、海得拉巴、加尔各答及孟买指定的机关发放;
  (2)申请出口登记证的程序需符合2011年8月4日发布的63(RE-2010)/2009-14号公告及2011年9月12日修正的74
  (RE-2010)/2009-14号公告的规定;
  (3)每个出口商一次申请出口登记的棉花数量最多为10000包(1700吨),本年度出口棉花数量未达到1500包(255吨)及本年度未出口过棉花的贸易商申请出口棉花的数量最高为1500包(255吨)。在已装运完成当前出口登记证数量的50%的情况下,贸易商可再次提交新的申请。提交新申请时,需附上当前装运棉花的信用证。
  (4)为便于计算,建议已持有出口登记证的贸易商再次申请出口登记时,数量应约到十位。(如已出口登记的数量为1387包,则其新申请可为1390包。)
  (5)根据2012年3月16日发布的102号公告第三条(2011年12月28日发布的No.
  51(RE-2010)/2009-14中关于复核的规定,即日起失效),不再复核出口登记证。
  3.此公告即日起生效。

AnupK.Pujari
印度外贸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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