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对原九江化纤厂厂长、党委书记兼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棠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另悉,九江化纤厂高工、原副厂长熊树林因犯受贿罪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九江化纤厂原厂长 收40万“好处费”获刑11年
据资料显示,九江化学纤维厂是江西省最大的化纤工业企业,一些公司的负责人,为了承揽业务,想方设法接近张棠华。而作为该厂的“一把手”,张棠华对他人送来的“好处费”来者不拒。
一审法院查明:1997年12月至2003年10月,九江东荣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何某为谋求业务关照,先后8次送给张棠华共计3.4万元、美金5000元。浙江余杭工商企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负责人也先后向张棠华行贿人民币2.9万元、港币7000元。1999年春节期间至2003年春节,九江化纤厂原市场部部长黄明为感谢张棠华对自己的关照,先后5次送给张棠华共计1.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棠华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33.7万元、美金5000元、港币7000元,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宣判后,张棠华表示服判,日前判决已生效。
九江化纤厂原副厂长 受贿18.5万获刑6年
13日,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九江化纤厂高工、原副厂长熊树林因犯受贿罪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熊树林原系九江化学纤维总厂副厂长及该厂下属子公司九江天虹化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国有企业)董事长。2004年至2007年,熊树林先后7次非法收受人民币18.5万元,并为他人牟取利益。
该案原由九江市庐山区法院一审,认定熊树林先后5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5万元,另12万元认定为业务单位支付熊树林个人专利及技术指导的报酬,依法以受贿罪判处熊树林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一审宣判后,庐山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一审法院将12万元认定为专利使用费和技术指导费有错误。
九江中院经审理认为,熊树林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承揽加工合同的对方企业履行指导协助义务属职务行为,因此不能向对方收取专利转让费或实施许可费,据此认定熊树林受贿数额为18.5万元,但考虑到熊树林有自首和退赃情节,因而决定对其适用减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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