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2008年12月31日公布的144号文,从2009年1月1日起,将部分初级纺织品调出《法检目录》,将婴幼儿及儿童服装、衬衣睡衣泳衣纳入《法检目录》,实行检验检疫监管,详情见公告。
近日,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已经收到大量企业电话,反映新增服装法检目录给企业出口带来极大不便,强烈呼吁有关部门取消新增服装法检目录,就此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已经向商务部、质检总局进行反映。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将继续收集企业对新增服装检验检疫监管的意见和建议,请以传真或E-mail方式发给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传真:010-67719297,E-mail:
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
2008年第144号
2008年第144号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经研究,决定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09年)》(以下简称:《法检目录》)进行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部分初级纺织品、矿产品、石材、工业原料、皮革制品、五金工具、小家电产品、部分石材等商品(共计647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附件1)调出《法检目录》,不再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
二、将部分烟草代用品、可用于食品添加剂的化工产品、日常生活用品、婴幼儿及儿童服装、衬衣睡衣泳衣、家用电器、卫生器具等商品(共计357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附件2)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
三、结合2009年《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调整情况,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对《法检目录》进行对应调整。
四、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经营者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五、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8年5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144号1.xls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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