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宣布,将就2008年9月-2009年8月这12个月中美国进口产品的“首次销售规则”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2010年2月向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员会和美国参议院金融委员会就进口产品的“首次销售规则”使用进行海关估价情况提交报告。

  根据立法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利用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提供的数据,提供关于“首次销售规则”应用方面的使用、频率、价值、关税、产品分类等数据。

  “首次销售规则”是美国海关目前采用的估价方式之一。多数情况下,美国海关都把进口商为待估价商品付出的金额作为确定应税价格(成交价格)的基础。

  目前美国的法律允许美国进口商在一定条件下将进口产品价格以首次或一系列交易中较早的一次为主,而不是最后一次。例如,来自中国的产品销售给香港经销商后,可能再次卖给拉斯维加斯的进口商,“首次进口规则”允许美国进口商将产品价格申报确定为最初的中国-香港交易价格。由此造成交易价格以国外买家和销售者之间的价格为基础。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希望获得来自书面评议资料,相关资料(原件与14份复印件)应于2009年4月30日之前提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秘书处(500 E Street SW,Washington,DC 20436),除商业机密信息外,所有评议均将被公开审查。

  相关资料:美国政府自年初就考虑废除根据“首次销售规则”(first sale rule)形成的对进口商有利的估价方法。废止“首次销售规则”的估价方法意味着大量美国进口商未来必须基于自己付给中间商的价格为进口商品报关,中间商的利润也计入商品的应税价格。同时会增加相关交易的成本。

  中国出口企业是“首次销售规则”估价方法的间接受益者。过去的经验表明部分增加的成本可能会转嫁到中国出口商身上。此外,美国进口商在未来的交易中或许会被迫取消中间商环节,更多地利用“采购代理人(buying agents)”协助采购,以减轻关税税负。中国出口企业对这些新情况造成的影响应该有所重视。有实力的中国公司甚至应考虑提交书面评论,指出改变这一估价方法对国际贸易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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