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金融危机形势日益严峻、市场需求不断萎缩的情况下,乌兹别克斯坦政府为保障本国出口产品,尤其是贵重和有色金属、棉花、铀、石油产品等经营主体和投资者的利益以及宏观经济增速,决定在未来2年给予上述产品出口企业临时性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出口企业折旧优惠:低标准缴纳折旧扣款,如果国际市场价低于生产成本,则协商财政部暂停折旧扣款至6个月以下;
二、出口企业增值税退税优惠:出口企业增值税退税期从30天缩短至20天;
三、银行保函期优惠:银行向纺织企业开具的外贸购棉银行保函期限从90天延长至120天;
四、收汇期限优惠:2009年税务机关将出口收汇进款未按时进帐的罚款宽限期从30天延长至60天;
五、贷款利率优惠:商业银行按照不高于央行的再贷款利率(14%)70%的利率向出口企业提供为期12个月的流动资金;
六、价格优惠:2009年所有能源载体和公共服务价格涨幅限制在6-8%以保障出口企业稳定经营。
有分析数据显示,乌兹别克斯坦皮棉出口每下降12.5%,食品、化工产品及其制品就分别增加出口8.5%、6.8%。2008年前9个月出口数据显示,乌兹别克斯坦能源载体、石油产品、皮棉、服务业出口超过100亿美元。出口地区也有变化,与2007年同期相比,乌兹别克斯坦向独联体国家出口比重从50.7%下降到37.2%,2/3以上商品和服务业的消费者是独联体以外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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