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棉企业: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和2023年中央储备棉销售的公告,中央储备棉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公开竞价销售。为此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制定《2023年中央储备棉销售竞价交易办法》(见附件),经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意,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2023年中央储备棉销售竞价交易办法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2023年7月27日

 

2023年中央储备棉销售竞价交易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中央储备棉(以下简称“储备棉”)销售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2023年储备棉销售竞价交易行为,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买方、卖方和储备棉承储仓库等相关各方须遵守此办法。

第二章交易时间

第三条储备棉销售竞价交易时间自2023年7月31日开始,原则上为每个国家法定工作日,截止时间另行通知。每日具体交易时间为15:00开始交易,15:15开始30秒倒计时,15:30开始15秒倒计时,直至闭市。

第三章交易资格

第四条储备棉销售竞价交易的卖方为中国储备棉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公司”)。

参与储备棉销售竞价交易的买方为经国家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无未处理完毕涉及储备棉交易纠纷遗留问题。

参与储备棉销售竞价交易的买方应注册为交易市场交易商,如尚未成为交易市场交易商,须按照交易市场有关规定办理入市手续。

参与储备棉销售竞价交易的买方仅限纺织用棉企业,且只能本企业自用(竞买企业与纺织用棉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号必须一致),不得转卖,一经发现,将取消其今后参与储备棉交易资格。

如非纺织用棉企业违规参与竞买,结果按违约处理,并取消其今后参与储备棉交易资格。

因严重违反本办法和中储棉公司发布的有关储备棉销售的相关规定,交易市场有权取消买方参与本次储备棉销售竞价交易的资格。

第五条买方通过网络远程参与储备棉销售竞价交易。买方应对其在交易市场的一切交易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交易方式

第六条储备棉销售通过竞卖交易方式实施。

竞卖交易是指卖方拟销售的储备棉质量和数量等基础数据通过交易市场预先公布后挂牌报价,由符合资格的买方自主加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以最高购买价成交,双方通过交易市场签订购销合同的交易方式。

第七条竞卖交易实行倒计时制,即所有参与交易的买方对当日所有批次的储备棉在规定时间内不再提出任何新的报价,则全场结束竞价,自动成交。

第八条标准级(3128B)储备棉的销售底价按《中央储备棉销售底价计算公式》确定,非标准级储备棉的销售底价由交易市场按中国棉花协会公布的2023年7月质量差价表计算确定。每日上市数量和实际批次储备棉的销售底价以届时公布的上市数据为准。

买方在销售底价基础上自主加价,每次最小加价幅度为20元/吨。

第九条成交后,买方与中储棉公司签订中央储备棉成交合同(见附件),交易市场见证。

第十条交易的计量单位为“吨”,计价单位为“元/吨”(含增值税)。

第五章交易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储备棉销售竞价交易资源由国家有关部门委托中储棉公司负责组织,由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按照《棉花第1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国家标准(GB1103.1-2012)组织公证检验,每批储备棉的公证检验证书作为参与交易和成交结算货款的依据。

第十二条中储棉公司至迟于上市交易前,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向交易市场提供拟上市交易的储备棉生产年度、产地、存放仓库、质量、数量、上市日期等基础资料。

第十三条交易市场至迟于上市交易前对外公布拟上市交易的储备棉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每日拟上市交易的储备棉基础资料以交易系统实际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依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如需暂停交易或恢复交易,中储棉公司会同交易市场分别通过中国棉花网和中国棉花信息网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交易市场通过中国棉花信息网“2023年中央储备棉销售”专栏免费提供交易实时行情服务。

第十七条交易市场及时将成交情况报送国家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交易市场和中储棉公司对每日成交企业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章保证金、货款收付和手续费

第十九条参加储备棉销售竞价交易的买方须于交易前在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存放不少于30万元的保证金。

交易市场只接受买方本单位的汇款作为保证金。为确保保证金及时入账,请买方在汇款用途里注明“交易商代码和储备棉保证金”字样。

第二十条交易过程中,买方如保证金不足,将暂停交易,直至补足为止。

第二十一条成交后,交易市场从买方预存保证金中根据成交数量按1000元/吨的标准暂扣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买方须于成交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中央储备棉成交合同,并于成交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货款汇至中储棉公司指定的“储备棉结算专户”,否则视为买方违约,交易市场扣除相应合同违约金。

为简化操作手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买方通过在交易市场提供的中央储备棉成交合同(电子版)上加盖电子签章的方式完成买方签订销售合同的手续,具体办理手续按交易市场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为加快结算速度,减少资金在途时间,买方应按照合同金额汇款,并在汇款备注栏中标注成交合同号。

第二十三条交易市场根据中储棉公司的通知释放买方履约保证金,或将有关履约保证金扣为违约金。交易市场定期将违约金划转给中储棉公司,由中储棉公司上交中央财政。

第二十四条交易市场按10元/吨(含税)向成交的买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中储棉公司的交易手续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交货及提货

第二十五条除不可抗力外,买方应于有关批次《中央储备棉出库单》开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含)内提货完毕,承储仓库应及时办理出库有关手续,不得无故拒绝、拖延、阻扰。

买方逾期未提货的,相应棉花转作商品棉管理,具体由买方与承储仓库协商签订商品棉保管合同,并按双方协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应买方要求,承储仓库应在代办运输、申报车皮计划、搬倒、装运等方面提供必要协助。

第二十七条储备棉交货和提货过程中所有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负责。

第二十八条储备棉出库相关费用执行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除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外,储备棉承储仓库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强行向买方指定运输单位。

第八章质量重量保障和交易纠纷处理

第二十九条买方如对购买的储备棉的质量和重量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储备棉出库单》出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市场提交复检或重新公证检验申请,交易市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转交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并抄送中储棉公司,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指定检验机构按申请人申请项目进行复检或重新公证检验;超出15个工作日不再接受复检或重新公证检验。

已有质量和出库重量公证检验结果的储备棉可接受公定重量、颜色级、轧工质量、长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和长度整齐度指数的复检申请。

对于未进行出库重量公证检验的储备棉,公定重量以入库公证检验公定重量为准。如对入库公定重量有异议,可申请重新进行公证检验。

有关复检或重新公证检验程序和结果反馈按照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交易市场接受复检或重新公证检验申请的联系电话:010-59338692。

第三十条买方在提交复检或重新公证检验申请的同时,需将有关费用预存在交易市场指定账户,或买方保证在交易市场预存的保证金可动用金额足够支付复检或重新公证检验费用。

复检(重新公证检验)费用标准为:只检验质量的,费用标准为58元/吨;只检验重量的,费用标准为42元/吨;同时检验质量和重量的,费用标准为100元/吨。

第三十一条储备棉质量复检结果中,颜色级、轧工质量、长度级、马克隆值级、断裂比强度级、长度整齐度指数中任意一项指标与原公证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买方可提出退货,如买方选择不退货,仍按原公证检验结果结算货款。

储备棉的重量复检或重新公证检验结果与原公定重量检验结果差异在1%及以内的,按原公定重量检验结果结算货款;差异在1%以上的,买方可提出退货,如买方选择不退货,仍按原公定重量检验结果结算货款。

仓库配合复检或重新公证检验发生的搬倒费用(40元/吨)由买方承担。如复检或重新公证检验结果与原公证检验结果一致的,有关复检费用由买方承担,否则,买方不承担复检或重新公证检验费用。

质量复检结果与原公证检验结果是否一致的标准按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除非发生下列情形,已成交储备棉不予退货。

1.涉嫌掺杂使假的;

2.经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复检或重新公证检验认定质量或重量与原检验结果不一致的;

3.棉包内部有严重污染、霉变现象。

销售的储备棉如存在掺杂使假等严重质量问题,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买方购买的储备棉符合退货条件且买方选择退货,中储棉公司按相关规定办理退货手续。买方只能按成交时的整“捆”办理退货。

第三十四条为规范买方行为,凡参与2023年储备棉销售竞价交易的买方发生一次违约(按合同计算次数),在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基础上暂停交易一周;第二次发生违约,在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基础上暂停交易两周;第三次发生违约,在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基础上取消其2023年储备棉交易资格。交易市场通过中国棉花信息网“2023年中央储备棉销售”专栏公布违约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交易市场鼓励交易双方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的可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交易双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第九章其他

第三十六条买方可到中储棉公司自行领取《储备棉出库单》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委托指定人员凭委托书到中储棉公司办理有关单据和发票的领取手续。

第三十七条在交易或提货过程中发现交易资料有误时,属于提供资料错误,由中储棉公司负责;属于交易市场数据处理错误,由交易市场负责。因上述原因造成的退货,不作为买方违约处理。

第三十八条承储仓库和买方的历史债务纠纷,不得与储备棉提货业务挂钩。

第三十九条买方对所购买储备棉验收无异议后,向中储棉公司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四十条交易市场于储备棉销售竞价交易结束后及时向买卖双方交付各种费用清单和发票。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储备棉销售竞价交易期间,交易市场每日对外公布价格行情、成交量、成交单位、成交价格等信息。公布的价格行情主要包括最高价、最低价、加权平均价等。

第四十二条储备棉销售竞价交易过程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交易市场咨询、举报电话:010-59338666、59338682。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交易市场负责制定和解释。

附件:《中央储备棉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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