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棉企业: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和2022年第1批中央储备棉轮入公告,自2022年7月13日起,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轮入中央储备棉。为此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制定《2022年中央储备棉轮入竞价交易办法》(见附件),经有关部门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2022年中央储备棉轮入竞价交易办法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2022年7月11日

附件

2022年中央储备棉轮入竞价交易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中央储备棉轮入交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2022年中央储备棉轮入交易行为,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买方、卖方和承储仓库等相关各方须遵守此办法。

第二章交易时间

第三条轮入交易时间为2022年7月13日起的国家法定工作日,结束时间以有关公告为准。每日具体交易时间为15:00开始交易,15:15开始30秒倒计时,15:30开始15秒倒计时,直至闭市。

依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轮入交易期间,当前一个工作日国内棉花现货价格低于18600元/吨(含)时启动轮入、高于18600元/吨时停止轮入。

第三章交易资格

第四条轮入交易的买方为中国储备棉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公司”)。

参与轮入交易的卖方为经2021/22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公示的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无未处理完毕涉及储备棉交易纠纷、交易遗留等问题。

参与轮入交易的卖方应注册为交易市场交易商。如企业尚未成为交易市场交易商,须按照交易市场有关规定办理入市手续,交易市场相应开通交易权限。因严重违反本办法和中储棉公司发布的中央储备棉轮入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交易市场有权取消卖方参与轮入交易的资格。

第五条卖方通过网络远程参与轮入交易。卖方对其在交易市场的一切交易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交易方式

第六条轮入交易通过竞买交易方式实施。

竞买交易是指中储棉公司通过交易市场预先挂牌公布拟采购的产地、生产年度、数量、质量、交货仓库和最高限价等基础数据,由符合资格的卖方自行选择拟交货仓库并自主减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以最低销售价成交,双方通过交易市场签订购销合同的交易方式。

第七条竞买交易实行倒计时制,即所有参与交易的卖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再提出任何新的销售报价,则全场结束竞价,自动成交。

第八条竞买交易报价的品种为3128B标准级锯齿细绒棉,长度整齐度为U3档,断裂比强度为S3档,轧工质量为P2档,异性纤维含量为L档。卖方报价为送至中储棉公司指定交货仓库并以公定重量计算的交货价格。

依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交易市场会同中储棉公司通过中国棉花信息网和中国棉花网统一对外公布轮入竞买最高限价。轮入竞买最高限价为中储棉公司指定轮入仓库的到库最高限价,每日调整一次。

竞买交易成交数量以20吨为最小单位,成交数量为20吨的整数倍。

卖方每次自主减价幅度为10元/吨的整数倍。

第九条成交后,卖方与中储棉公司签订《中央储备棉采购合同》(见附件),交易市场见证。

第十条交易的计量单位为“吨”,计价单位为“元/吨”(含增值税)。

第五章交易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中储棉公司于每个交易日上午,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向交易市场提供拟采购的产地、生产年度、数量、质量、交货仓库和最高限价等信息。

第十二条交易市场会同中储棉公司于每个交易日上午通过中国棉花信息网和中国棉花网对外公布拟采购的产地、生产年度、数量、质量、交货仓库和最高限价等信息,供卖方浏览。

如需暂停交易或恢复交易,交易市场会同中储棉公司及时通过中国棉花信息网和中国棉花网对外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每日拟采购的产地、生产年度、数量、质量、交货仓库和最高限价等以交易系统实际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交易市场通过中国棉花信息网“2022年中央储备棉轮入”专栏免费提供交易实时行情服务。

第十五条交易市场及时将成交情况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储棉公司。

第十六条交易市场通过中国棉花信息网“2022年中央储备棉轮入”专栏及时公布每日成交企业及违约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章保证金和手续费

第十七条参加轮入交易的卖方须于交易前在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存放不少于20万元的保证金。交易市场预存交易商保证金的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交易市场只接受卖方本单位的汇款作为保证金。为确保保证金及时入账,请卖方在汇款用途里注明“交易商代码和储备棉保证金”字样。

第十八条交易过程中,卖方如保证金不足,将暂停交易,直至补足为止。

第十九条成交后,交易市场从卖方保证金中根据成交数量按500元/吨的标准暂扣,其中400元/吨作为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作为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卖方须于成交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中央储备棉采购合同》,并同步提交拟轮入批次信息作为附件。为简化操作手续,卖方在交易市场提供的电子版《中央储备棉采购合同》和附件上加盖电子签章即视为签订《中央储备棉采购合同》,具体办理手续按交易市场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拟轮入批次须为2021/22年度已纳入新疆专业仓储监管的新疆棉,由卖方加工,且公证检验结果颜色级为白棉3级及以上的比例不低于80%。具体轮入棉花质量要求按中储棉公司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卖方如果在当地农发行、农信社、农行等金融机构有贷款且有关批次棉花处于委托交易市场监管状态的,应向中储棉公司提供农发行、农信社、农行等金融机构的账户信息,供结算货款使用。卖方提供的付款账户应与合同账户一致,中储棉公司按合同约定付款。因未提供正确账户导致货款延付等,产生的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交易市场根据中储棉公司的通知释放卖方履约保证金,或将相应履约保证金扣为违约金,由中储棉公司上交中央财政。

第二十二条交易市场按10元/吨(含税)向成交的卖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中储棉公司的交易手续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交货与货款结算

第二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卖方应按《中央储备棉采购合同》要求于合同签订后次日起45日内将符合轮入要求的棉花送至中储棉公司指定交货仓库。

第二十四条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按相关要求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

第二十五条中储棉公司根据《中央储备棉采购合同》成交价和实际批次棉花的公证检验结果计算货款。

轮入期间,货款质量差价按中国棉花协会公布的2022年7月质量差价表执行。

第二十六条交货流程、货款结算等按中储棉公司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质量重量纠纷与违约处理

第二十七条拟轮入的棉花在存入储备棉承储仓库并取得储备棉在库公证检验结果后,买卖双方均可作为申请方对拟轮入的棉花提出复检。中储棉公司作为买方直接向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提出复检。

卖方对储备棉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结果后5日内向交易市场提交复检申请,交易市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转交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并抄送中储棉公司,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指定复检机构按申请人申请项目进行复检。经过在库公证检验的拟轮入的新疆棉可接受公定重量、颜色级、轧工质量、长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和长度整齐度指数的复检申请。

有关复检程序和结果反馈按照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交易市场复检申请联系电话:010-59338692。

第二十八条申请方在提交复检申请的同时,需将复检费用预存在交易市场储备棉交易保证金账户,或申请方保证在交易市场预存的可动用保证金数额足够支付复检费用。

复检检验费用标准按照国家棉花公证检验经费管理相应规定中的费用成本标准执行,仓库配合复检发生的搬倒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质量复检结果中,颜色级、轧工质量、长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长度整齐度指数中任意一项指标超出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规定的允差幅度,则该项目按照新的公证检验结果计算货款。在此情况下,交易市场将除公证检验搬倒费以外的其它预交复检费用退回申请方。

质量、重量复检结果作为最终货款结算依据。

第三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卖方违约。

1.在成交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签订《中央储备棉采购合同》或未及时提交拟轮入批次信息;

2.未在规定时间内将符合轮入条件的棉花送至交货仓库;

3.最终轮入批次与《中央储备棉采购合同》附件批次不一致;

4.棉花质量存在掺杂使假、弄虚作假行为的;

5.未按《中央储备棉采购合同》所约定的数量交货。

拟交储棉花在新疆专业监管仓库的公证检验结果颜色级白棉3级及以上比例不低于80%且其它质量指标符合轮入要求,但经过储备棉在库公证检验且检验结果不符合轮入要求的,有关批次棉花不能用于交储,但不作为违约处理。

发现卖方存在掺杂使假等严重质量问题时,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由有关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理。

第三十一条为规范卖方行为,凡参与2022年中央储备棉轮入的卖方发生一次违约(按合同计算次数),在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基础上暂停交易一周;第二次发生违约,在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基础上暂停交易两周;第三次发生违约,在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基础上取消其本年储备棉交易资格。交易市场通过中国棉花信息网“2022年中央储备棉轮入”专栏公布违约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交易市场鼓励交易双方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的可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第九章其它

第三十三条在交易或交货过程中发现交易资料有误时,属于提供资料错误,由中储棉公司负责;属于交易市场数据处理错误,由交易市场负责。因上述原因造成的退货,不作为卖方违约处理。

第三十四条承储仓库和卖方存在历史债务纠纷,不得与储备棉入库业务挂钩。

第三十五条交货过程中,所有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负责。

第三十六条交易市场于轮入交易结束后及时向买卖双方交付各种费用清单和发票。

第三十七条轮入交易期间,交易市场每日对外公布价格行情、成交结果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轮入交易过程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交易市场咨询、举报电话:010-59338666。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交易市场负责制订和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中央储备棉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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