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30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1/49号公告,应土耳其国内生产商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本案涉及土耳其税号7019.11.00.00.00、7019.12.00.00.00、7019.19.10.00.00、7019.19.90.00.00、7019.31.00.00.00、7019.90.00.10.00、7019.90.00.30.00项下的产品,不包括玻璃纤维绝缘套管和线圈,及用于研磨和切割圆盘的穿孔圆盘状玻璃纤维织物。

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37日内提交调查问卷、案件评述意见及证据材料。

土耳其贸易部联系方式:

土耳其境内企业、协会组织的联络邮箱:ticaretbakanligi@hs01.kep.tr

土耳其境外企业、协会组织的联络邮箱:ithebys@ticaret.gov.tr

2010年1月22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0年12月31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对涉案产品基于到岸价(CIF)征收20.20%-23.75%的反倾销税(参见土耳其原经济部第2011/1号公告)。2015年4月17日,土耳其对中国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将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调整至24.50-35.75%(参见土耳其原经济部第2015/5号公告)。2016年11月3日,土耳其第一次将中国涉案产品反倾销税的有效期延长5年(参见第2016/48号公告)。

原文:https://www.resmigazete.gov.tr/eskiler/2021/10/20211030-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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