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处收到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来函,该局于6月2日就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Glass fibre and articles)反倾销调查做出初裁,建议对中国产品征收临时从价反倾销税。
初裁中,该局认定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没有1家中国企业被给予市场经济待遇,并采用结构价格来计算正常价值。最终中国出口企业倾销幅度认定如下:
1.山东泰山彼迪奥萨茨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泰山玻璃纤维邹城有限公司、淄博中材庞贝捷金晶玻纤有限公司:33.06%
2.常州市新长海玻纤制品有限公司:0.86%
3.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巨石集团有限公司:21.93%
4.重庆国际复合材料公司:44.38%
5.其他中国企业:69.85%
此外该局综合考量进口数量、市场份额、进口价格、产能、销售数量及费用、利润率、库存量等因素,认定中国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需要立即对其采取临时措施。
据此,该局建议对中国出口企业征收临时从价反倾销税率如下:(单位:CIF价格百分比)
1.山东泰山彼迪奥萨茨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泰山玻璃纤维邹城有限公司、淄博中材庞贝捷金晶玻纤有限公司:23.93%
2.常州市新长海玻纤制品有限公司:无
3.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巨石集团有限公司:16.34%
4.重庆国际复合材料公司:12.74%
5.其他中国企业:40.86%
根据法律要求,各利益攸关方应在初裁后40天内就此提出评论意见以供反倾销局终裁时考虑。反倾销局将就本次调查举行听证会,并进行实地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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