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高强力纱作出反倾销初裁(见下表)。涉案产品海关编码是54022000。在初裁中,欧盟选择中国台湾作为计算中国涉案产品正常价值的替代国(地区)。
在本案中,11家中国出口商提交应诉信息,欧盟选取3家进行实地核查,这3家企业是浙江古纤道新材料有限公司(Zhejiang Guxiandao Industrial Fibre Co., Ltd, Shaoxing)、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Zhejiang Hailide New Material Co., Ltd, Haining)、浙江尤夫工业纤维有限公司(Zhejiang Unifull Industrial Fibre Co., Ltd, Huzhou)。
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高强力纱作出反倾销初裁结果
| 企业名称 | 临时反倾销税(%) |
| 浙江古纤道新材料有限公司 | 9.3 |
| 浙江尤夫工业纤维有限公司 | 7.7 |
|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0 |
| 8家应诉企业* | 8.9 |
| 普遍 | 9.3 |
*8家应诉企业包括杭州华春化纤染织有限公司(Hangzhou Huachun Chemical Fiber Co., Ltd)、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Heilongjiang Longdi Co., Ltd)、晓星化纤(嘉兴)有限公司(Hyosung Chemical Fiber (Jiaxing) Co., Ltd)、亚东工业(苏州)有限公司(Oriental Industies (Suzhou) Ltd)、上海温龙化纤有限公司(Shanghai Wenlong Chemical Fiber Co., Ltd)、绍兴海富化纤有限公司(Shaoxing Haifu Chemistry Fibre Co., Ltd)、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inopec Shanghai Petrochemical Company)、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Wuxi Taiji Industry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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