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配合2020年度中央储备棉(以下简称储备棉)轮入工作,做好轮入储备棉的公证检验,保障轮入储备棉的数量和质量检验数据客观、准确,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20年第2号公告关于轮入部分新疆棉的相关部署及中央储备棉管理和棉花公证检验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参加2020年度储备棉竞价交易的新疆棉的公证检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负责轮入储备棉公证检验的管理工作,按照统一受理申报、统一检验标准、统一技术规范、统一质量考核、统一经费核算的原则负责组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对轮入的储备棉实施公证检验。
第四条承检机构由承担在仓库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在库机构)和承担实验室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公检实验室)组成。
承检机构的工作内容包括:入库重量检验(以下简称重量检验)、抽取品质检验样品(以下简称取样)和品质检验样品的后续仪器化公证检验(以下简称品质检验)。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研究确定的2020年度储备棉轮入工作职责分工和检验项目与要求,制定公证检验实施细则,组织承检机构做好相关准备。
(二)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2020年度储备棉轮入计划及竞买成交情况,按照中国储备棉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公司)提供的入库地点及数量,及时组织承检机构实施公证检验。
(三)负责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储备棉轮入公证检验进度和相关情况,并及时协调有关单位解决公证检验中的问题。
(四)负责向中储棉公司提供轮入储备棉公证检验结果的电子数据。
第六条检验机构职责
(一)按照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的管理要求,提前做好储备棉轮入公证检验各项准备工作。
(二)在库机构根据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下达的检验任务,及时与承储仓库联系接洽,督促其落实配合公证检验所需的现场工作条件及搬倒设备,确定启动公证检验的时间;按时到库,对经过仓库初验可以入库的批次进行核验,查看批号、包号等信息与报验信息是否一致;按照国家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进行重量公证检验、报送电子数据,出具重量公检证书;逐批抽取品质检验所需的样品并与公检实验室在仓库进行交接。
在库机构需配合承储仓库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三)公检实验室根据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下达的公证检验任务,及时与在库机构做好衔接,确定在库机构开始工作时间;按时到仓库与在库机构进行样品交接,在符合要求的公检实验室完成品质检验,报送电子数据,出具品质公检证书。
第七条中储棉公司职责
(一)负责提供成交储备棉的入库地点、数量、时间及承储仓库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负责通知承储仓库做好公证检验相关准备工作,并抄送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等有关单位。
(三)负责协调承储仓库配备满足现场检验所需的工作场地及装卸、搬倒、称重等设备。
(四)协调承储仓库配合公检机构做好公证检验,保证公证检验进度。
第八条承储仓库职责
(一)根据承储仓库实际条件,提供满足现场公证检验所需的装卸、搬倒、称重等设备和配合人员。称重等现场设备应在有效法定检定周期内,并确保称重设备准确可靠。
(二)开辟专门的检验工作区域,按检验需求将到库棉花逐批码放在检验区,配合承检机构做好公证检验。
(三)提供独立并由在库机构负责管理的待交接检验样品场所。
(四)对交储棉花进行初验。
(五)指定专人负责解决公证检验期间相关事宜。
(六)保障现场检验安全;负责现场取样棉包的复包整理等。
第四章质量要求
第九条承检机构依据《棉花第1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国家标准(GB1103.1-2012)和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发布的技术规范,对竞买成交的储备棉实施公证检验,逐批出具公证检验证书。
重量检验包括测定毛重、皮重、回潮率、含杂率,计算公定重量。
品质检验项目包括轧工质量、颜色级、长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长度整齐度指数。
在实验室进行品质检验的过程中,对于发现异性纤维的样品,按批标注发现异性纤维的样品个数。
第十条交储的棉花每批质量要求如下:
(一)颜色级为白棉1、2、3级的比例不得低于80%;
(二)长度级为28毫米及以上的比例不得低于80%;
(三)马克隆值级要求为A级、B级比例不低于80%;
(四)长度整齐度指数为U3档(中等)及以上的比例不低于80%;
(五)断裂比强度为S3档(中等)及以上的比例不低于80%;
(六)轧工质量要求为中档及以上;
(七)单批在检验中发现异性纤维的样品个数不超过2个;
(八)现场实测单包回潮率均低于10%;
(九)其它质量要求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轮入棉花包装要求采用棉布外捆扎方式。包装材料和捆扎材料须符合GB6975-2013《棉花包装》国家标准、GH/T1068-2010《棉花包装用聚酯捆扎带》等规定。同一批次棉包的包装和捆扎材料应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棉包外形和尺寸要符合GB6975-2013《棉花包装》国家标准中Ⅰ型包规定,每批平均单包净重(生产在线重量)227公斤(允差幅度为±10公斤)。棉包条码固定在棉包两头,刷唛要按照《棉花国家标准》(GB1103.1-2012)中包装标识标志要求,在棉包两头刷明棉花产地、棉花加工单位、批号、包号、毛重、异性纤维含量代号、生产日期等内容,内容应齐全,字迹应清晰。
第五章报验与入库要求
第十二条在库公检采取预约方式。交储企业竞拍成功后,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根据中储棉公司“储备棉轮入自助服务平台”导出的入库预约登记信息及时安排承检机构;承检机构收到公检通知后,及时与仓库进行联系,准备入库公检;仓库确定棉花拟到库的具体时间后,应尽早(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在库机构。
第十三条交储企业在中储棉公司“储备棉轮入自助服务平台”提交预约信息后,不得修改。经中储棉公司同意修改的,需由中储棉公司通知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确认后,方可修改。
第十四条在库机构到库后,承储仓库将审核后的《申报入储公证检验表》(纸质和电子版)、《条码汇总表》(电子版)交承检机构。对棉花到库前未完成报验,及报验材料不完整、内容不准确或提供的电子文件格式不正确的,承储仓库要及时通知交储企业补充或修改材料至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公证检验。
第十五条轮入棉花原则上每批186包或93包,186包批次的不得少于170包,93包批次的不得少于85包。不同采摘方式的棉花应分别组批。棉花批号规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交储企业组批装车发运应当本着提高入库和公证检验效率的原则,以批为单位申报公证检验。装车和卸车放置时应尽量采用对排码包方式,即棉包唛头朝外码放。
第十七条同一批次全部棉包到库后,方可对该批棉花进行公证检验。
对以下情况,经承储仓库向交储企业书面确认该批棉包不再到货的情况下,在库机构可对实际到货的该批棉花进行入库公证检验,且不再接受对后续补充的该批次其他棉包进行检验:
(一)实际到库件数少于报验件数,但满足第十五条中规定批次最少件数。
(二)承储仓库初验或在库机构扫码核查时,将发现混入的其他批次棉包剔除后,入库公检件数少于报验件数,但满足第十五条中规定批次最少件数。
第六章公证检验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承储仓库按照中储棉公司《2020年度国产储备棉轮入实施细则》进行入库初验合格后,通知承检机构开展公证检验。承检机构在公证检验中如发现不符合仓库初验相关规定的,立即暂停公证检验,通知仓库重新进行初验,初验通过后开始公证检验。
为提高入库效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承储仓库的入库初验可与在库机构的重量检验和取样工作同步进行。
第十九条在库机构应在储备棉到库过磅后,及时完成重量检验、取样及重量检验结果的审核上传,并与公检实验室在仓库及时完成样品交接。公检实验室应在收到样品后及时完成品质检验及品质检验结果的审核上传。
承检机构应及时完成检验出证,由在库机构统一在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储备棉轮入公证检验信息系统中下载公证检验电子证书,在整批棉包全部到库过磅后10日内交承储仓库,并进行交接书面签收。
第二十条交储棉花的重量检验、取样工作,原则上按照“边入库、边公检”(即过磅、卸车、扫码核查、取样、测水、码垛、回皮、测杂)的流程进行。
在非集中入库时期,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将根据入库预约情况,合理安排在库机构进行重量检验、取样工作。
第二十一条承检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作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的相关规定,保证检验数据真实、可靠。
第七章扫码核查与重量检验
第二十二条在库机构入库前,通过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储备棉入库公证检验管理系统将报验信息下载至手持扫描设备内。通过逐包扫描棉包条码,核查棉包条码信息与报验信息是否一致。
下列情况,要暂停相应批次的检验,如实记录并经在库机构和承储仓库共同签字确认后,由承储仓库及时通知交储企业在48小时内予以改正。改正后重新核对无误或经过妥善处理的棉花,承储仓库通知在库机构重新安排重量检验和取样工作。未按规定改正的棉花,要予以剔除。
(一)报验材料不完整、内容不准确或提供的电子文件格式不正确;
(二)棉包条码卡不完整、不清晰,或棉包条码卡无法扫描;
(三)棉包两头刷唛信息不完整或明显错误;
(四)存在严重污染、水渍(冰块)、雨淋、火烧、霉变、炸包;
(五)外包装材质不符合包装标准规定。
(六)混入其他批次棉包的。
第二十三条毛重检验原则上采取逐批整车过磅方式称重,不得混批称重。混批次装载的,应先挑包整理批次,然后再逐批过磅称重。称重记录、空车回皮的全过程由在库机构和承储仓库工作人员共同承担并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棉花入库时,交储企业应随货提供与交储棉花包装材料相同的包皮和捆扎材料一套用于测试皮重。交储企业不能提供的,经交储企业同意,可由在库机构打开一个棉包进行皮重测试,因开包测试皮重造成该棉包不符合交储条件的,交储企业自负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棉包按批过磅称重、卸车后,随机选取该批棉包数量10%的样品测试回潮率,并填写棉花回潮率检验单。回潮率检验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
遇有天气状况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应暂停检验;若交储企业和承储仓库均同意立即检验的,应详细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继续检验。
第二十六条杂质检验样品应当和品质检验样品同时抽取,每10包抽取1包形成一个总重量不少于600克的杂质项目检验样品,依据《原棉含杂率试验方法》(GB/T6499-2012)国家标准进行含杂率检验,填写棉花含杂率检验单。不得采取估验方式进行杂质检验。
第二十七条重量检验工作完成后,在库机构应及时将重量检验相关数据通过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储备棉轮入公证检验管理软件上传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并将入库报验材料及重量检验原始单据装订成册,以存档备查。具备在线上传条件的项目,通过在线实时上传方式上传。
第二十八条在库机构应对重量检验及取样完成的棉包包身和包头加盖验讫印章。印章内容应清晰可见。印章内容包括:验讫标志、检验机构代码和入储公检标志。印章形状为圆形,直径6cm。印章第一行内容是检验机构代码,第二行内容是“入储公检”字样,第三行内容是“验讫”字样。
第八章取样
第二十九条在库机构必须在卸车后、上垛前逐包取样。样品为长方形且平整不乱,且每个样品的重量应控制在125至150克范围内,符合品质检验的要求。
现场扦样若必需剪开捆扎带开包,应从原取样切割刀口就近位置进行,原则上剪开捆扎带数量不得超过1根。禁止在棉包两端或随意在任意位置剪开捆扎带,禁止未经承储库现场人员许可随意增加剪开捆扎带数量,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承检机构负责。
第三十条每个样品应按照纵向、平整要求从棉包上取下,连同清晰可识读的条码卡联逐一装入样品包装小袋中。取样过程中要保证样品、条码卡一一对应。
在库机构须对装有样品和条码卡的包装小袋逐一清点无误后,按批集中装入品质检验样品袋。
第三十一条品质检验样品包装袋中需放入已填写企业名称、批号、公检实验室名称、样品数量和包装袋编号的棉花公证检验品质检验样品交接卡(见附件1)。
第三十二条品质检验样品包装袋由仪器化公检实验室提供,必须为棉布材料,并印有“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专用样品袋”字样和包装袋编号。
样品包装小袋由在库机构提供,要求为质量较好、透明度高的塑料小包装袋。
第三十三条每个品质检验样品包装袋内的样品必须属于同一个批次,不得混入其他批次样品。样品交接前,品质检验样品包装袋按批次集中存放于全程受在库机构控制的样品交接周转库房。
第三十四条取样完成后,在库机构样品交接人员应填写棉花品质检验样品交接单(见附件2),一式2份,1份由在库机构留存,1份由公检实验室留存。样品交接单的内容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九章样品交接验收和品质检验
第三十五条公检实验室应派样品管理人员到承储仓库与在库机构取样人员进行样品交接,对在库机构的取样工作是否规范进行检查,并按照样品交接单核对以下项目:
(一)样品袋数、样品交接卡、批号是否与样品交接单相符;
(二)样品交接单和样品交接卡填写是否规范、真实、准确。
同一加工批的样品应一次完成交接。发现含有不符合要求的样品的情况,整批样品不得交接。
第三十六条公检实验室应在样品到达实验室后进行样品验收,用手持扫码装置逐样扫描核查以下项目:
(一)每个样品是否夹有条码卡;
(二)条码卡打印是否正确、清晰;
(三)逐样扫描核查条码卡能否识读、是否有重复或混有其他加工批的条码;
(四)样品规格是否符合要求;
(五)样品交接单人员签字是否完整。
对不符合品质检验要求的样品,应立即协调在库机构核对、重新抽样。
第三十七条样品交接和运输过程中应当保证样品外观形态不受破坏,防止样品雨淋、污染和丢失等。
在库机构取样人员取样时、在库机构取样人员与公检实验室样品管理人员交接样品时、仪器化公检实验室样品管理人员运输样品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异性纤维混入。
第三十八条公检实验室完成品质检验后,除用于复检等用途消耗的,应将品质公证检验样品保管30天后,将棉样按批整理,以批为单位交回承储仓库,并做交接签收。对于承储仓库和交储企业均已按照《2020年度国产储备棉轮入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完成公证检验结果确认的批次,承储仓库可通知公检实验室提前退还样品。
第三十九条公检实验室进行品质检验时,按照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制定发布的现行《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工作规程》执行。
第十章复检
第四十条承储仓库收到在库机构交接的公证检验电子证书后,如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5日内报告中储棉公司统一申请复检,否则视为认同检验结果。
交储单位如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承储仓库向其提供的公证检验电子证书后5日内向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提出复检申请,交易市场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交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指定复检机构,按申请人申请项目进行复检。
第四十一条复检申请人可在现场监督复检过程,未派代表到达复检现场的,视同认可复检程序和结果。
第四十二条复检样品原则上使用留样检验,必要时可重新抽样。
第四十三条申请复检应当提交的材料:《储备棉轮入公证检验复检申请》(见附件3)、申请复检批次的入储合同复印件。复检申请材料应当加盖申请方单位公章。
第四十四条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收到符合要求的复检申请资料后,出具《储备棉(轮入)公证检验复检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符合受理条件的,向复检申请人告知复检机构,并抄送复检机构;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复检申请人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对超出规定时限的复检申请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储备棉轮入公证检验复检申请单》之日起10日内出具复检证书,原公证检验证书作废。一次复检为终局检验。复检申请方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复检申请方提起复检申请时应通过交易市场预缴复检费用,根据复检允差值判定标准,复检结果与原公证检验结果一致的,由复检申请方承担因复检发生的搬倒、检验等相关费用;复检结果与原公证检验结果不一致的,复检申请方只承担搬倒费用。
第四十七条复检的检验费用标准按照国家棉花公证检验经费管理相关规定中的费用成本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复检项目:公定重量、轧工质量、颜色级、长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长度整齐度指数。
第十一章质量问题和举报投诉处理
第四十九条对在公证检验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和严重质量问题线索的(如:将棉花及通过更换包装、更换唛头标识或拆包后重新加工皮棉用于交储等迹象的),承检机构应立即暂停公证检验,报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会同中储棉公司通报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证处置。
第五十条对在公证检验过程中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或存在严重工作质量问题的承检机构,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将暂停其公证检验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欢迎棉花货权人、承储仓库以及其他人员对承检机构的工作质量、工作作风等进行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10-51006258,邮箱:jubao@cfi.gov.cn。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在中储棉新疆承储仓库本库申报入储的棉花,收到中储棉公司报验信息后,由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组织按照相应批次的监管棉公证检验结果直接出具储备棉轮入公证检验证书。证书交仓库后,仓库应及时在相应批次棉包上加盖储备棉验讫印章。
第五十三条在中储棉新疆承储仓库试点定向交储其他仓库的棉花,由中储棉公司提出重量检验申请,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组织进行重量检验,质量指标仍采用监管棉品质检验结果。
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制定和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储备棉轮入相关要求对本实施细则部分规定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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