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号)精神,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组织对轮出的储备棉质量和重量进行全面公证检验。经研究,公证检验相关事宜按照原中国纤维检验局发布的《2015/2016年度国家储备棉轮出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见附件,办法中“国家储备棉”改为“中央储备棉”,“中国纤维检验局”改为“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2015/2016年度国家储备棉轮出公证检验实施办法》
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
2020年6月30日
2015/2016年度国家储备棉轮出公证检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2015/2016年度国家储备棉(以下简称国储棉)轮出工作,做好轮出国储棉的公证检验,保障轮出国储棉质量和重量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2015/2016年度国储棉轮出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5/2016年度轮出的国储棉公证检验。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检验项目
第三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负责轮出国储棉公证检验的管理工作,并依据2015/2016年度国储棉轮出计划,负责组织承担国储棉公证检验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对轮出的国储棉实施公证检验。
承检机构由承担在仓库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在库机构)和承担实验室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公检实验室)组成。
第四条 检验依据及检验方式:依据《棉花第1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国家标准(GB1103.1-2012)和中纤局发布的技术规范,承检机构对轮出的国储棉实施公证检验,逐批出具公检证书。
第五条 公证检验项目:国产棉检验公定重量、颜色级、轧工质量、长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长度整齐度指数;进口棉检验颜色级、轧工质量、长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长度整齐度指数。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中纤局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研究确定的2015/2016年度国储棉轮出工作职责分工和检验项目与要求,制定公证检验实施办法,组织承检机构做好相关准备。
(二)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2015/2016年度国储棉轮出计划及销售进度,以及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提供的国储棉存放地点及数量,及时下达公证检验任务并组织承检机构实施公证检验。
(三)负责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轮出国储棉公证检验进度和相关情况,并及时协调有关单位解决公证检验中的新问题、新情况。
(四)负责向中储棉总公司提供轮出国储棉公证检验结果的电子数据。
第七条 检验机构职责
(一)按照中纤局的管理要求,提前做好国储棉轮出公证检验各项准备工作。
(二)在库机构根据中纤局下达的检验任务,及时与承储仓库联系接洽,督促其落实配合公证检验所需的现场工作条件及搬倒设备,确定启动公证检验的时间;按时到库,负责现场核验轮出国储棉的实物、数量、垛位卡、批号、包号等信息与中储棉总公司提供的台账等报验信息是否一致;按照国家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对国产棉进行重量公证检验、报送电子数据,出具重量公检证书;分别按照对进口棉和国产棉的抽样比例要求,逐批抽取品质公证检验所需的样品并与公检实验室在仓库进行交接。
在库机构需配合承储仓库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三)公检实验室根据中纤局下达的公证检验任务,及时与在库机构做好衔接,确定在库机构开始工作时间;按时到仓库与在库机构进行样品交接,在符合要求的公检实验室完成品质公证检验,报送电子数据,出具品质公检证书。
第八条 中储棉总公司职责
(一)负责提供轮出国储棉的存放地点、数量、台账明细表及承储仓库联系方式等报验信息。
(二)负责通知承储仓库做好公证检验相关准备工作,并抄送中纤局等有关单位。
(三)负责协调承储仓库配备满足现场检验所需的工作场地及装卸、搬倒、称重等设备。
(四)协调承储仓库配合公检机构做好公证检验,保证公证检验进度。
第九条 承储仓库职责
(一)根据承储仓库实际条件,提供满足现场公证检验所需的装卸、搬倒、称重等设备和配合人员。称重等现场设备应在有效法定检定周期内。
(二)开辟专门的检验工作区域,对需要公证检验的国储棉进行拆垛整理,按检验需求逐批码放在检验区,配合承检机构做好公证检验。
(三)指定专人负责解决公证检验期间相关事宜。
(四)保障现场检验安全;负责现场取样棉包的回包、回垛整理等。
第四章 公证检验工作流程
第十条 拆捆整理:
承储仓库将待公证检验的国储棉进行拆捆整理,按批次码放到检验区域。原则上应以4层8包或3层6包为一个单元,码放时要露出棉包两侧的取样口。同一批棉花应码放在同一个工作面上。
在可以达到随机抽样的比例要求的前提下,进口棉可以不进行拆捆,在原棉垛抽样。抽样时仓库应提供必要的配合人员和设备。
在确保安全作业和检验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在库机构应与承储仓库配合,根据仓库实际情况优化流程,可以采取棉花下垛、过磅、取样穿插进行的方式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 核验货物:
中纤局将中储棉公司提供的台账明细表下发承检机构,在库机构据此现场核验棉包实物、数量、垛位卡、批号、包号等信息与中储棉公司提供的台账等报验信息是否一致。有以下任一情况,该批棉花暂不检验,在库机构与承储仓库确认情况后,及时上报中纤局,中纤局协调中储棉总公司进行检查核实后,由中纤局和中储棉总公司分别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在库机构和承储仓库。
(一)批次棉包实物与报验信息不一致或存在人为调换迹象的,如:同一批次棉包唛头标示不一致、悬挂条码与唛头标识不符、改换包头、无验讫印章等现象;
(二)在库机构收到中纤局下发的台账信息中批次总包数与导出条码明细的批次总数不一致的;
(三)承储仓进行拆捆时,整理出的某批次实际包数未达到该批次报验包数,且缺失数量达到或超过报验包数5%的;
(四)因复包等原因出现白包数量占该批次总包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
(五)棉包出现严重污染、水渍,发现火烧、霉变等现象,或者有异味及包装不完整、严重崩包(炸包)等现象的。
第十二条 国产棉重量公证检验:
国产棉重量公证检验的项目包括:毛重、皮重、净重、回潮率、含杂率、公定重量。
毛重检验由在库机构在承储仓库的配合下完成,相关记录填写在棉花衡重检验单上。
皮重检验的棉包皮重原则上采用入库检验的棉包皮重结果。必要时可在现场测试一个棉包。
回潮率检验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遇有天气状况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应暂停检验。
含杂率检验样品应当和品质检验样品同时抽取,依据《原棉含杂率试验方法》(GB/T6499-2012)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填写棉花含杂率检验单。不得采取估验方式进行杂质检验。
在库机构应于每日将当日已完成批次的检验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后及时将相关电子数据报送至中纤局。数据一经上报,不得变更。
重量公证检验过程中的原始单据应与台账明细等报验材料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取样:
所有样品抽取应当在称重之后进行。
在库机构依据棉花国家标准规定的取样方法及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进口棉按照10%的比例、国产棉按照100%比例对核验合格批次的国储棉逐批抽取品质检验样品,并抽取含杂率检验样品。
对于无法取到符合检验需求样品的棉包,可开包取样。但要避免对棉包包装的过度破坏,以减小对回垛及运输的影响。
第十四条 加盖验讫印章:
对取样的棉包应逐包加盖验讫印章,印章字迹应清晰可辨认。棉布包装的加盖在棉包包身和包头,塑料包装的棉包加盖在不干胶标签上。对无法加盖印章的棉包(如塑料材质包装),须标注便于辨认的标记。
印章内容包括:验讫标志、检验机构代码和中储棉总公司英文缩写(CNCRC)。印章形状为圆形,直径6cm。印章第一行内容是中储棉总公司英文缩写,第二行内容是检验机构代码,第三行内容是验讫标志。
第十五条 样品交接:
在库机构和公检实验室样品交接人员按照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要求,逐批清点样品无误后,在样品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完成交接。
第十六条 品质公证检验:
依据棉花国家标准、相关技术规范和棉花颜色级、轧工质量实物标准等,公检实验室对抽取棉样进行品质公证检验,检验项目包括:颜色级、轧工质量、长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长度整齐度指数。
品质公证检验执行中纤局制定发布的相关检验操作规程。
公检实验室应于每日将当日已完成批次的检验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后及时将电子数据报送中纤局。数据一经上报,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中纤局审核发送数据:
中纤局对承检机构上报的公证检验数据审核后,以电子数据形式发送至中储棉总公司。同时,中纤局将审核结果通知承检机构。
第十八条 出具公检证书:
在库机构和公检实验室分别根据中纤局通知的审核结果出具重量公检证书和品质公检证书。品质公检证书由公检实验室交予在库机构后,在库机构将品质公检证书与重量公检证书一并交予承储仓库,并与承储仓库办理证书交接手续。证书一式两联,一联由承储仓库留存,一联随货同行。
第十九条 交接公检证书时,相应批次的品质检验样品应随证书一同交接给承储仓库并办理交接手续,供承储仓库随货提供给购棉方(与中储棉总公司签署合同的买受人)。
第五章 复检规定
第二十条 购棉方应对所购国储棉质量、重量进行验收,对轮出国储棉中存在崩包、炸包问题的,应在提货时及时协调仓库予以解决。购棉方若对质量、重量有异议,且提供相关检验结果的,可在储备棉出库单开具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提交复检申请,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交中纤局,中纤局指定复检机构,按申请人申请项目进行复检。
第二十一条 复检项目:2014/2015年度公证检验的进口棉可接受颜色级、轧工质量、长度、马克隆值的复检申请;2015/2016年度公证检验的进口棉可接受颜色级、轧工质量、长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长度整齐度指数的复检申请;2015/2016年度公证检验的国产棉可接受公定重量、颜色级、轧工质量、长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长度整齐度指数的复检申请。
第二十二条 复检样品重新抽取,申请人应确保棉花按批次单独码放,件数完整、未经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申请复检应当提交的材料:《国家储备棉(轮出)公证检验复检申请单》(附件1)、购买合同复印件、储备棉出库单复印件、轮出国储棉公证检验证书复印件。复检所有申请材料应当加盖购棉方单位公章。
第二十四条 中纤局收到符合要求的复检申请资料后,出具《国家储备棉(轮出)公证检验复检受理通知书》(附件2),向复检申请人告知复检机构或不予受理理由。
对超出规定时限的复检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复检后由复检单位出具棉花国家公证检验复检证书,原公检证书作废。一次复检为终局检验。
第二十六条 根据复检允差值判定标准(附件3),复检结果与原公证检验结果一致的,由复检申请方承担因复检发生的相关费用;复检结果与原公证检验结果不一致的,复检申请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公证检验过程中发现质量违法问题线索的,停止公证检验,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中纤局接受各购棉企业、承储仓库以及涉棉行业的企业单位对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工作作风等进行监督。中纤局监督举报电话:010-51006258,举报邮箱:jubao@cfi.gov.cn。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国家储备棉(轮出)公证检验复检申请单
2.国家储备棉(轮出)公证检验复检受理通知书
3.国家储备棉(轮出)公证检验复检允差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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