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贸易代表署(USTR)于2019年4月25日公布2019年度《特别301报告》。特别301程序主要实施根据为《1974年贸易法》第182条,授权USTR调查外国政府措施是否拒绝提供充分且有效的知识产权(IPR)保护,或未给予仰赖IPR保护的美国企业公平公正的市场进入机会,并据此做出”优先观察名单”(PriorityWatchList)及”观察名单”(WatchList)的评估报告。

加拿大曾于2018年评估报告中遭列入”优先观察名单”(PriorityWatchList),主因在于加拿大对于仿冒品查缉的边境执法不周、对于创新药物的专利权保障不足、著作权保护规定仍有缺失,及在地理标示(GIs)规定上有透明化不足和正当程序的疑虑。基此部分产业团体甚至要求美国政府应制定相关行动计划,以对其提供IPR执法协助。

然而USTR认为加拿大签署《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议》(USMCA)后,前述情况将有明显改善,故决定将加国除名。据USMCA规定,各缔约国应给予海关广泛的裁量权限,决定是否扣押可疑仿冒品,该规定适用对象也同时包含”转运物品”。另USMCA在地理标示方面,则要求如地理标示的通常用语系相关商品的惯用名称者,缔约国应设置相关程序,允许对其异议或撤销。尽管USMCA目前前景不明,不过加拿大签署USMCA已被美国视为对IPR执法的一大进步。

另一方面中国在今年持续列为优先观察名单对象。中国因其仿冒品猖獗、著作权法规定不周,乃至IPR执法不严等情形,均为USTR所抨击的重大议题。特别是USTR认为对外资而言,中国商业环境仍存在IPR的严峻挑战,其当务之急在于对IPR基础保障和执法进行结构性改革,包括对外资开放、允许市场决定资源分配,且政府应避免过度干预私部门企业的技术移转决策。除此之外,尽管中国在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电子商务法》,但该法不仅无助于扫荡电商平台的仿冒商品,反而对真正权利人有过多繁复的程序要求。

中国近年来积极对于执掌IPR事务的相关机关进行改组,2019年1月更揭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并在2019年3月陆续展开IPR上诉案件的审理活动,惟USTR认为,此等政策是否有助于中方提高IPR的保障程度仍言之过早。USTR警告,如前述《特别301报告》所指出的问题持续恶化,将不排除对中国发动《1974年贸易法》下的”一般301条款”的调查制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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