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31号发布《2010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131号

【发布日期】2009-12-10

【实施日期】2010-01-01

  根据《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7号)、《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2010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现发布《2010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0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2种,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和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相应货物的进口许可证。

  (一)许可证局负责签发重点旧机电产品的进口许可证。

  (二)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口许可证。

  二、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进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

  三、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10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7〕360号)等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

  本目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2010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纺织).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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