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和中国香港的亚麻织物作出反倾销终裁(见下表)。涉案产品海关编码53.09。在本案中没有中国企业应诉。
在终裁中印度商工部在终裁中采用印度作为计算中国涉案产品正常价值的替代国,在此基础上计算所得的正常价值为4.70美元/米,出口价格为1.48美元/米,倾销数额为132.59卢比/米,倾销幅度为219%;对香港,印度商工部采用结构价格计算其正常价值,为4.70美元/米。同时印度商工部综合考量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利率、销售费用等因素认为,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中国产品损害价格为162.59卢比/米,中国香港为132.03卢比/米。2008年10月,印度对原产于中国和中国香港的亚麻织物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9年2月,印度对此案作出肯定性初裁。
印度对原产于中国和中国香港的亚麻织物作出的反倾销终裁结果
原产国(地区)
出口国(地区)
生产商
出口商
反倾销税率(卢比/米)
中国
中国
任何
任何
206.24
中国
任何
任何
中国
中国香港
中国香港
任何
任何
209.72
中国香港
任何
任何
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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