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对上海岑峰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岑峰纺织)及其法定代表人陆会忠利用他人账户交易股票做出行政处罚,没收岑峰纺织违法所得并处以232万多元罚款,对陆会忠处以7万元罚款。

  2007年1月26日至2007年3月9日期间,岑峰纺织利用其控制的吴群英、叶建飞两个自然人证券账户交易“*ST吉炭”股票,共获利232万多元。在这过程中,岑峰纺织的法定代表人陆会忠直接指挥并实施了上述行为。

  《证券法》第80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他人的证券账户,《证券法》第208条对此亦有相关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和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岑峰纺织和陆会忠的要求,证监会于2009年6月25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代理人提出的申辩意见。

  在听证过程中,代理人提供了一份岑峰纺织两位股东同意公司借款2000万元给陆会忠的《股东会决议》。代理人称,本案系岑峰纺织将资金借予陆会忠,实施股票交易的主体是陆会忠个人而非岑峰纺织。

  中国证监会认为,该《股东会决议》内容有悖常理,与已经认定的事实难以建立起合理的逻辑关系。同时,当事人也未能证明该决议所称2000万元借款与本案当事人实际使用资金的同一性。因此,证监会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也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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